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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报送2014年度报告的公告

(编辑:yanzi 日期:2015年06月01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凡是2014年12月31日前(含2014年12月31日)在沈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企业,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一、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的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至2015年6月30日结束。
  
  企业未申报公示2013年度报告的,应先补报或完成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
  
  三、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其他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四、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方式
  
  企业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应通过数字身份认证(CA)方式登录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lngs.gov.cn)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五、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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