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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编辑:yanzi 日期:2020年12月29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1、《条例》成立的背景及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区地方金融发展史上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大事,是地方金融长治久安的重大突破、基本遵循、法制保障。在2017年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后,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我区立即启动了地方金融立法工作,在全国走在了第一方阵,成为第七个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省份。《条例》是自治区党委的重点改革任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的重点审议项目,是自治区政府的重点调度工作。《条例》历经三年多的打磨、完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反复研究,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通过,这是我区地方金融首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要求和认真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根本保障,是用金融、办金融、管金融的制度基础,是我区地方金融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对依法推动我区地方金融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条例》实施的基本内容及时间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监管工作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原则、行业自律、宣传教育与监督,以及投诉举报机制等。


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主要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条件,许可、备案事项,股东及主要人员资格审核要求,经营规则,终止或破产程序,以及相关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分类监管和信息公示要求,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措施,信用监管及协同监管职责等。


第四章:风险防范与处置主要明确政府、部门、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职责,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以及已经引发重大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措施等。


第五章:地方金融促进与发展主要是通过建立奖补机制,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发展,引导向重点领域提供金融服务。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提供科技支持。加强地方金融队伍建设。发展地方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地方金融信用环境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要求,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人员、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罚措施。附则主要包括授权条款和施行日期。《条例》于2020年12月1日生效。


3、《条例》规定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哪些?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哪些行政许可进行规定?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确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减少注册资本金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试点资格。


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试点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地方金融相关的字样。


5、地方金融组织变更事项,哪些需要备案?


地方金融组织变更下列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增加注册资本金;(五)在许可或者批准的经营区域内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六)其他依法应当备案的事项。


6、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二)进行窗口指导;(三)动态调整检查频次或者监督管理评级;(四)责令公开说明或者定期报告;(五)提示经营风险或者相关人员任职风险;(六)通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该地方金融组织予以重点关注,进行风险提示;(七)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7、对于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试点资格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条例》规定如何处罚?


(一)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试点资格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地方金融组织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试点资格擅自合并、分立,扩大经营范围、区域,减少注册资本金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三)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试点资格擅自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与地方金融相关字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8、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备案的,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备案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9、地方金融组织从事下列哪些金融活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一)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二)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


(三)利用关联交易或者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四)进行虚假宣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10、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统计报表、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资料的,应如何处罚?


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资料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11、地方金融组织和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金融机构存在什么情形,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报告?


(一)发生流动性困难;


(二)出现重大负面舆情;


(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


(四)出现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情形。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如何处罚


12.如发生以上五种情形未报备的,应如何处罚?


地方金融组织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13、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监督管理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措施的,如何处罚?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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