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存在风险引担忧
(编辑:yanzi 日期:2021年01月22日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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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因经营需要,拟用名下办公楼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材料时,发现该公司已经将该房屋先行抵押给某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小额贷款公司有些犹豫,如果同意放款,自己将成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这是否存在一定的风险呢?
提示:实现抵押权时,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于在后的抵押权
法律法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应当怎么办:抵押权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条件,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因为抵押权的实质是优先受偿权,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就应当有一定的顺序,登记在先的抵押权要优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只有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才能就抵押物余下的价值受偿。因此,如果小贷公司是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或者第三顺位抵押权人,借款时应清楚明确抵押物的剩余价值,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置抵押财产,前序抵押权将优先受偿,剩余后的价值才能用来偿还其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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