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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有否保证期限

(编辑:yanzi 日期:2022年05月16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一、抵押担保有否保证期限


抵押担保是没有保证期限的,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要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哪些情形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6、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8、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认定抵押无效


9、就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订立抵押合同,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登记的,抵押无效


10、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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