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编辑:admin 日期:2013年02月17日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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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会员管理,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会是由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企业和有关单位志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入会条件:
(一)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本会章程,能够履行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愿意为全省典当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本会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发展对象
1、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
2、相关的单位及社会团体;
3、开展典当理论研究、教学、咨询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六条 入会程序
1.申请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2.由会员或当地典当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3.由本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
4.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系制度,保持协会和会员之间信息联络畅通;
第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及时了解和掌握会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发展变化动态,有针对性的开展会员服务;
第九条 信息沟通
1、会员单位需定期向本会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以及重大事项报告;
2、本会定期向会员单位反馈行业信息资料,提供本会刊物。
第十条 定期召开会员会议,交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研究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无故不缴纳会费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并向会员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自愿要求退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退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并提交理事会同意后,履行退会程序,备案注销。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
1、连续二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活动的;
2、连续二年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本会形象声誉的;
会员除名应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和事由说明材料,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被除名者下达除名通知书,并通报全体会员单位,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每年应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长、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如不能按期交纳会费的,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本会秘书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本会秘书处。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会员管理,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 会员发展
第三条 本会是由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企业和有关单位志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入会条件:
(一)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本会章程,能够履行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愿意为全省典当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本会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发展对象
1、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
2、相关的单位及社会团体;
3、开展典当理论研究、教学、咨询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六条 入会程序
1.申请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2.由会员或当地典当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3.由本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
4.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系制度,保持协会和会员之间信息联络畅通;
第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及时了解和掌握会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发展变化动态,有针对性的开展会员服务;
第九条 信息沟通
1、会员单位需定期向本会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以及重大事项报告;
2、本会定期向会员单位反馈行业信息资料,提供本会刊物。
第十条 定期召开会员会议,交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研究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无故不缴纳会费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并向会员单位通报。
- 退会与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自愿要求退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退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并提交理事会同意后,履行退会程序,备案注销。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
1、连续二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活动的;
2、连续二年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本会形象声誉的;
会员除名应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和事由说明材料,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被除名者下达除名通知书,并通报全体会员单位,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 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每年应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长、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如不能按期交纳会费的,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本会秘书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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