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会计核算与税审重点
新闻类别:典当知识 发布日期:2012-11-5 16:44:02
一、典当行业概况
(1)个人客户 上海股东卡或深圳股东卡、当前质押有价证券的市值清单、身份证原件 (2)单位客户 上海股东卡或深圳股东卡、当前质押有价证券的市值清单、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八、典当行的收入、成本构成 收入: 1、利息收入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2、综合费收入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3、绝当物品销售收入 4、咨询鉴定费收入等 成本: 典当行业成本支出构成: 1、业务及管理费 2、利息支出 3、绝当物品销售成本等 九、典当行的会计核算 典当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为了适应其会计核算的需要,2005年商务部曾出台了《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详细规范了典当行业的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办法、会计报表格式等。在该意见稿中根据行业特点设置了以下会计科目: 资产类: 抵押贷款 质押贷款 应收综合费 绝当物品 绝当物品减值准备 负债类: 应付绝当溢价 预收综合费 损益类: 综合费收入 绝当物品销售收入 其他收入 绝当物品销售成本 科目说明: 抵押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抵押贷款。 二、抵押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收当房地产并发放抵押贷款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货币资金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预收的综合费用金额,贷记“预收综合费”科目。 (二)收回抵押贷款时,按收回贷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计提的抵押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抵押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抵押贷款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典当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抵押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抵押贷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后确认为减值损失,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经批准将抵押贷款确认为呆账时,按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抵押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呆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抵押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当户和当物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典当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抵押贷款。 质押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质押贷款。 二、质押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收当动产或财产权利并发放质押贷款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货币资金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预收的综合费用金额,贷记“预收综合费”科目。 (二)收回质押贷款时,按收回贷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计提的质押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质押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质押贷款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典当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质押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质押贷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后确认为减值损失,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经批准将质押贷款确认为呆账时,按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质押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呆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质押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当户和当物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典当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质押贷款。 应收综合费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应收未收的综合费用。 二、确认综合费收入时,按综合费收入金额,借记本科目、“预收综合费”等科目,贷记“综合费收入”科目。收到综合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典当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综合费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综合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后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应收综合费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当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典当企业发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应收未收的综合费用。 绝当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在当户超过规定期限未赎当也未续当时确认绝当的物品。 二、确认绝当物品时,按绝当物品的初始估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抵(质)押贷款减值准备”科目,按尚未收回的贷款金额,贷记“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科目,按尚未收回的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典当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绝当物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绝当物品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科目。已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绝当物品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可收回金额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绝当物品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典当企业确认的绝当物品成本。 绝当物品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计提的绝当物品减值准备。 二、典当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绝当物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绝当物品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绝当物品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可收回金额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绝当物品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典当企业计提的绝当物品减值准备。 应付绝当溢价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销售绝当物品时确认的应付未付的绝当溢价。 二、销售绝当物品并确认绝当物品销售收入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向当户追索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退还当户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实现的绝当物品销售收入金额,贷记“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当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典当企业应付未付的绝当溢价。 预收综合费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预收的综合费用。 二、预收综合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货币资金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预收的综合费用金额,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综合费收入时,按确认的综合费收入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综合费”等科目,贷记“综合费收入”科目。 (三)退还预收当户的综合费用时,按退还预收综合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当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典当企业发放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预收的综合费用。 综合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确认的综合费收入。 二、确认综合费收入时,按确认的综合费收入金额,借记“预收综合费”、“应收综合费”、“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绝当物品销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销售绝当物品实现的收入。 二、销售绝当物品并确认绝当物品销售收入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向当户追索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退还当户的金额,贷记“应付绝当溢价”科目,按实现的绝当物品销售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除贷款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以外实现的其他收入,如鉴定评估收入、咨询服务收入。 二、确认其他收入时,按其他收入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绝当物品销售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销售绝当物品发生的成本。 二、结转绝当物品的销售成本时,按绝当物品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绝当物品”科目。绝当物品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按计提的相关绝当物品减值准备金额,借记“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但是随着2007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诞生,各种行业会计制度逐步被取代,财政部也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1号),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也就不了了之了,科目设置与新准则一致: 1、对于典当企业发放的当金,企业应当设置“贷款”科目或分别设置“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对于发放的当金,典当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利息和综合费用属于计算实际利率的组成项目,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贷款的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企业应收或预收的综合费用,通过“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典当企业取得的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动产等绝当物品,企业应当设置“1409 绝当物品”等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列示;对于取得的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股权、票据等金融资产类绝当物品,企业应当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票据”等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绝当物品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存货类绝当物品的处置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类绝当物品的处置通过“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应当退还当户或向当户追索的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4、对于典当企业从事的鉴定评估及咨询等服务,应当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