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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admin 日期:2014年01月07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俗称107号文)
  

 
  ——影子银行“基本法”
 
  
  (主要基本内容)
  
  --正确把握影子银行的发展和监管
  
  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监管责任分工
  
  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逐一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职责明晰、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已经有法定监管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其中,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表外业务并重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
  
  银行业机构的理财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保险机构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业务由央行负责监管协调。
  
  对已经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例如,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对已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明确行业归口部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行业归口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行业归口部门牵头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
  
  对于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则需抓紧进行研究。其中,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要求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
  
  --完善监督制度和办法
  
  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加强市场主体监管,依法指定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经营管理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按照“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督促相关机构建立内部控制,风险处置制度和风险隔离机制。
  
  规范发展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各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代客理财,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要求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要督促金融机构将理财业务分开管理,要单独建立理财业务组织体系、归口一个专营部门、建立一个单独的业务管理体系,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实施单独的业务监管体系,强化全业务流程监管。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商业银行代课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能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营一一对应。证券公司要加强净资本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加强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规范金融交叉产品的业务合作行为,金融机构之间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范责任。
  
  规范管理民间融资业务,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要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规范,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融资业务要按照一般商业信贷业务,典当行和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限制,典当行要回归典当主业,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租赁物,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
  
  稳健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要按照代偿能力和业务发展相匹配的原则,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明确界定融资性担保个欧诺公司担保余额和净资产比例上限,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超额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各类债券票据发行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为各类债券票据发行提供担保。
  
  规范网络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借助网络技术和互联网开展业务,要遵守业务范围规定,不得因技术手段的改进而超范围经营,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要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
  
  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要按照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本质属性,规范业务定位,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切实做好风险管控
  
  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系统深入排查影子银行活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切实做到心中有数。地方政府要按照行业归口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早锁定风险,层层落实风险的责任。
  
  着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监测。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政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融资活动。严肃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
  
  --要求加快健全配套措施
  
  地方政府要加强与行业归口部门的政策监控,充实监督管理资源。有关行业归口部门要加强协商配合,及时修订完善规章制度,指导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强化自我约束,重点对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进行协调。
  
  强化信息统计和共享。央行要抓紧制定基础性统计框架和规范。有关行业归口部门要按照统计框架和有关会计制度,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统一的统计科目和监管体系,建立全国性行业信息统计系统。央行负责各类社会融资活动汇总的统计,建立影子银行的专项统计,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汇总情况,反馈各地区有关归口部门统计情况。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不良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相关机构、高管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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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短评:
  
  罗明雄(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 副总裁):

 监管层已经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影子银行类别

  
  如果107号文属实,监管层已经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影子银行类别,那么这么总体来看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个比较正面及积极的信息。一方面,文件当中特别提到“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将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纳入到影子银行范畴,要求央行负责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业务监管协调,并逐步完善监督制度和办法。
  
  这充分说明,国家高层已经充分意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性,并安排相应监管部门积极思考相关监管制度和措施。因为监管不是代表禁止,而是意味着我将允许你在一定原则下参与经济、金融活动,这对于规范市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应该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事宜,文件中特别谈到“规范网络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借助网络技术和互联网开展业务,要遵守业务范围规定,不得因技术手段的改进而超范围经营,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要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
  
  我想一方面是对有金融牌照的企业邀请继续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法规、监管条例,在不反对其依托信息化及互联网开展业务的同时,不能因为业务上网就脱离固有监管(当然,如果真的需要适当调整或者放开,建议未来可以根据需要及风险可控的原则,逐步放开);另外,对于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在没有直接禁止的前提下,要求其遵守现有各项金融法律法规,相当于默认或者同意其从事合法的金融业务,我个人认为还是一件比较积极的信号。
  
  关于小贷、担保、典当行和融资租赁等业务,也仅仅是重申了其对应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区间,有利于市场的稳定、风险防控及行业健康发展。
  
  关于监管方向及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平衡,我个人一直向相关监管部门及媒体建议对于互联网金融要尽快进行适度监管。其中有三个关键词,“尽快”、“适度”、“监管”。
  
  “监管”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业态,其核心还是金融,金融最本质还是风控,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监管;同时监管也不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否定,更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希望相关业务活动要在风险可控的规范状态下运行。
  
  “尽快”是因为新兴互联网金融发展非常迅猛,同时鱼龙混杂,为了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以及不法分子的不良行径,建议尽快启动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稳定、投资者资金安全以及行业健康发展;
  
  “适度”是因为政府在许多新兴事务监管方面存在“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情况,那么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为了鼓励合理、合法的金融创新、保护相关从业者积极性,促进行业有效发展,在确保不存在大规模、结构化风险的前提下,把握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尺度是非常重要及积极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相应监管应该可以逐步提上日程,在严守现有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在确保不出现大面积、结构化风险的情况下,积极鼓励金融创新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举措。
  
  注:应网易科技徐国允之邀对107号文做了一些评论(仅仅从互联网金融角度来评论),自己也略加改动作为微信快评,作为业外人士肯定非常不专业咯,敬请各位专业人士批评指正!

  
  李跃(平安银行金融市场事业部研究团队  负责人):
  
  目的是将资金转移到实体经济

  
  “107号文”或对影子银行的影响非常大,目的是将资金更多转移到实体经济。从“8号文”以来的监管策略来看,都是规范而不是全部否定,重在引导和规范。所以本次应该也不是完全否定影子银行,也是规范,未来影子银行相关的业务和创新,只要是纳入监管范围内的,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及风险准备,还是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刘煜辉(中国社科院金融重点实验室  主任):
  
  固定资产投资将减缓

  
  从出台“107号文”来看,相关部门可能并不认为,货币市场利率提升,应由货币政策来买单,而应该从融资端层面进行审慎管理。因此“107号文”进一步限制融资端的扩张,可以预期后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会减缓,随之而来固定资产投资也会减缓,如果没有存量债务重组等方面的配套,部分领域可能会面临资金链断裂及信用违约事件。

  
  朱琰(中信证券银行业分析师):
  
  预计各部委将发布具体落地措施

  
  “107号文”并不替代任何具体监管文件,预计各部委将响应“107号文”发布具体落地措施(如市场等待已久的银监“9号文”等);“107号文”充分肯定了影子银行的历史必然性和积极贡献,要求疏堵结合、趋利避害,任何“因噎废食”、“一步到位”的解读均不符合文件精神。

  
  鲁政委(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原则性框架还需要具体落实

  
  可以看到文件还是一个非常原则性的框架,没有办法实际操作,后面的规则需要各部门具体落实。


  
  黄飙(长城证券分析师):

 规范民间融资等业务

  
  黄飙认为,目前的监管并不是完全限制相关业务不能做,只是明确了风险承担的主体,明确了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据悉,“107号文”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代客理财、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要求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并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禁止信托公司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此外,文件还对民间融资等业务进行了规范。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的文件应该都是框架性的,各相关部门应该会有一些细则文件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昨日在网站发布的有关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的内容中,也强调要防范四种业务风险。
  
  其中,对于理财业务,需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不购买本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对于信托业务,要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不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及时披露产品信息等,而这些内容也刚好与“107号文”的相关内容吻合。

  
  媒体评论
  
  《每日经济新闻》:互联网金融进入监管视线
  
  对于目前热度颇高的互联网金融监管,“107号文”也有提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107号文”还要求,对于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需抓紧进行研究。其中,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
  
  此外,“107号文”要求金融机构借助网络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要遵守业务范围,不得因为技术手段的改进而超范范围经营。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
  
  过去两年,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以P2P网贷平台为例,有统计数据显示,全国P2P平台已由2011年的50家增长到如今的超过500家。但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却一直没有明确监管机构。
  
  此前,央行多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了调研,并且明确几条红线,业内人士认为,这或许是监管层将对P2P进行监管的信号。
  
  对此,黄飙认为,目前这类机构是没有监管,以后可能会进行监管,也许会有一些准入门槛等限制。

  
  《新快报》:影子银行风险总体可控
  
  一直以来,中国的影子银行由于是舶来品,存在着多种定义,同时由于统计口径不同,影子银行的规模也存在多种说法。曾有多家机构估算的中国影子银行规模,从5.8万亿~30万亿元不等。
  
  文件第一次在官方层面明确了影子银行的概念,“107号文”将我国影子银行定义为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结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
  
  文件并未全盘否定影子银行的作用,其认为,影子银行满足了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同时也暴露出业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和监管套利等问题。
  
  “107号文”同时认为,我国的影子银行风险总体可控。

  《南方都市报》:明确了影子银行的定义
  
  在南都记者拿到的这份文件中,首先明确了影子银行的定义。文件提到,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辽宁典当网整理报道)




关于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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