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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纠纷案(2013)

(编辑:admin 日期:2013年09月24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1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典当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某某典当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期一年,自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7月11日;借款利息为每年24%;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每个借款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该借款月的利息;如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原告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如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原告有权终止协议并提前追还全额款项(借款及利息);加收违约部分借款额5%/月的罚息;借款到期未还,被告某某典当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借款到期之日至实际还款期间每日3‰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某某公司对被告某某典当公司的借款事项承担款项用途担保责任,并对被告某某典当公司的还款事项承担连带还款赔偿责任。但原告仅收到被告某某典当公司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2月11日期间的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某某典当公司仍未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某某典当公司归还原告借款230万元;2、被告某某典当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23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某某典当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3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每年26.6%计算);4、被告某某公司对被告某某典当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被告某某典当公司的确向原告借款230万元,但是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某某典当公司认为太高,要求法院依法调整,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典当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某某典当公司向原告借款230万元,期限为一年。原告于2010年7月9日汇款300万元至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账上(原告表示其中70万元系受案外人陈某某委托所汇),由许某某交与被告某某典当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某某典当公司未将借款返还原告,原告(出借人、甲方)与被告某某典当公司(借款人、乙方)、被告某某公司(担保人、丙方)又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7月11止;借款年利率为24%;每个借款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每月的11日)支付该借款月的利息;借款到期之时,如乙方未能按时归还全额借款,应向甲方支付由此引起的违约金(未归还部分金额的3‰/天),直至将全额借款归还甲方为止;丙方对乙方的借款事项承担款项用途担保责任,并对乙方的还款事项承担连带还款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某某典当公司每月向原告账户支付利息6万元,其中4.6万元为本案系争借款利息。此后,被告某某典当公司未按约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业务凭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与被告某某典当公司及某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将相关款项交付被告某某典当公司,被告某某典当公司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协议期满,被告某某典当公司应归还本金并支付自2012年2月12日至2012年7月11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即为23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某某典当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鉴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某某典当公司表示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赔偿原告,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在被告某某典当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
  
  二、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利息人民币23万元;
  
  三、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23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四、被告上海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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