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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编辑:yanzi 日期:2014年04月24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联系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方法。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与仲裁委的裁决书、调解书都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两者又都有各自的特点: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2、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3、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4、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双方是依据不同程序法律来处理纠纷,因此双方具有了很多不同点。但二者又是紧密联系的,仲裁权利的实现很多都要依靠民事诉讼来支持。《仲裁法》全文共八十条,其中涉及人民法院的条款就有十五条(含涉外条款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障仲裁的正确实施,又颁布了众多的司法解释,特别在是2006年所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仲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有部分具体问题未能明确规定。以下通过仲裁的几个方面来说明两者的联系及不明确的地方。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上述条款表明,当事人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如果为仲裁的,原则上就排除诉讼解决争议的可能。但是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并不必然是有效的。根据《仲裁法》第十七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包括: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最高院司法解释又列举了“多种”可能协议无效的情形:
  
  (一)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二)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特别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之前,曾经在1996年、1997年颁布过一些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规定。但根据法律适用原则——新法优于旧法,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对相关问题作出新的规定的,应当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概括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主要是没有明确仲裁机构的。因而结合法律及仲裁,仲裁协议无效情况因当确认为四种情形。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
  
  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可以对仲裁效力进行审查。当事人一方向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是“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如果提出仲裁效力审查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仲裁效力异议,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以决定或裁定的方式作出。确认仲裁效力的,仲裁继续。否认仲裁效力的,就应当排除仲裁解决争议的可能。
  
  三、当事人诉讼后未声明具有仲裁协议的处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但上述法律却未能对“仲裁协议无效”予以审查是依职权进行,还是提示当事人后按仲裁异议审查进行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此进行更明确的规定。

  四、仲裁活动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1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五、仲裁裁决的撤销。
  
  (一)申请撤销的条件: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间: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后的处理:1、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2、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六、仲裁的执行。
  
  (一)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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