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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万买百万路虎 买家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吗?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浏览量:来源:法制网作者:沈阳债权债务律师
  导读:近日一则27万买百万路虎的新闻引发关注。27万就能买到价值百万的路虎?前不久,宁连高速查获了这样一辆路虎越野车,据车主交代,他通过QQ联系卖家,最终在海南三亚以27万元成交。而这辆路虎车是在河北保定被盗的,车辆价值140余万。
  
  27万买百万路虎
  
  据介绍,事发时高速七大队正安排警力在宁连高速开展超速违法专项整治。上午10时30分,大队指挥室通报一辆车牌为浙A的白色路虎车速131KM/H,超速31%。收费站成功拦截后,交警在核对车辆证件时发现,行驶证制作粗糙且与车架号不相符,最终确认为伪造的行驶证。对车辆的进一步检查过程中,交警又从车内发现了两块分别为津P、琼A的车牌经过核对均为假牌。通过该车的车架号反查,交警发现车辆实际车牌应为冀AK开头的河北牌照。经查询,该车于2016年11月28日在河北保定被盗,车辆价值140余万。
  
  事实确凿下,路虎车驾驶人交代,他通过QQ联系的卖家,最终在海南三亚以27万元购置。目前该案已移交派出所进一步处理。(新闻来源:北青网)
  
  买家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吗?
  
  因机动车属于不动产,所以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因此对于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的机动车不存在登记的问题;再次对如果对于明知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的机动车而购买的,受让人在受让机动车时不明知是赃车即可视为善意取得。但该《规定》缺少了以购买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的机动车应当支付合理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3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并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再次确认了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2014年10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全面放开了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范围,至此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赃物都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结合本案,受让人以24万元购买路虎轿车,属于明显的不合理低价,因此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当将车辆返还失主,但可以向卖家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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