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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典当业务法律纠纷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7日浏览量:来源:内蒙古德沃律师事务所作者:佚名

典当是指当家庭在约定期限内将其动产、财产权质押或将其房地产抵押给典当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事。在典当业务中,转让人称为典当人,受让人称为典当人或典当人。典当行在承担典当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仔细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证明文件),纳税凭证、身份证明、产权共有人承诺书等),并使用市场信息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典当期限。利率。综合利率。违约金和其他事项,签订抵押贷款。贷款合同等。对于房地产、产权、机动车等,典当行和当事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典当行取得所有权证明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当事票,并向当事人发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综合费用,续期。近几年来,关于典当业务的法律纠纷不断发生,主要集中在对典当业务的认定上。典当行没有开具当票。具体情况如下:


认定典当业务。在实践中,典当业务和抵押贷款业务合同都同意对标的物进行抵押,定性业务的关键在于业务是否符合典当业务的特点。在典当业务中,典当期间的典当不能再使用典当资产,该资产行的监督下。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抵押贷款业务中,在抵押期间,业主不需要交出抵押品,但限制其财产权的转让,抵押品仍由原财产所有人使用。抵押期限由双方约定,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约束,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暂停。延长和其他变化,不是不变的期限。因此,典当业务和抵押贷款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会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2020〕38号)。《典当行政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发〔2012〕4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及地方对典当行行业的监管。


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10822号)为例,支付利息。偿还当金可以赎回,逾期发生。典当行获得处置当当的权利,这是典当贷款最典型的特征。根据《典当合同》,典当行和德润公司一致同意,德润公司在绝对合同后仍应清偿债务,直至清偿日期。本协议与典当贷款的交易模式相反。典当行虽然出具了当前票据,但并没有及时处置当前物品,始终以偿还本金和利息为核心目的。因此,双方根据上述合同与非典当关系形成私人贷款法律关系,本案应为私人贷款纠纷。


如何认定典当行未开具的当票。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的规定,在典当行业务中,典当行是典当行与典当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典当行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当事人票证,约定当事人以外的事项的,应当补充书面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应当符合典当业务的特点,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人民法院886号)为例,虽然典当行与精致公司签订的合同被称为房地产抵押典当(续期)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双方同意支付的本金和典当行诉讼金额为2500万元,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1000万元;典当行未向精致公司发放当前票据,在支付款项时未收取综合费用,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哪家好典当行承认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前已向精致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典当行还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件。上述事实和行为表明,双方未按照典当业务管理的操作规范签订和履行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不符合典当法律关系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不是典当关系。


笔者认为,如果当铺未按照规定向当铺开具当铺票,且不符合不符合典当业务特点,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该业务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点,虽然双方已签订合同,同意其为典当业务,但该业务称为典当,实际上是贷款。如果贷款合同的含义是真实的,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应按照私人贷款纠纷处理。


认定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率。法定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率。在典当业务中,典当行当户对利率、典当综合费率有约定的,应当依法约定。根据《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典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予预扣。根据《典当行政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实际服务向当事人收取综合费用,每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事人的27‰。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适用利率。


提前扣除典当综合费用后确定当金金额。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典当行在发放当金时,不禁止提取一个月的综合服务费。以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上海74民中1106号)为例,典当行提前收取一个月的综合服务费,属于共同债务的抵扣。这种抵扣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也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斩首利息。综合服务费的预扣不影响当金金额的认定。绝当后利率。处理典当综合费率。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典当期或续期期届满时,除偿还当金本息外。除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的罚款利息水平执行。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以支付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以北京市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生745号,二审)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生13679号,一审)为例,法院认为《典当行管理办法》将综合费用定义为各种服务和管理费用,其法律属性是典当行在为典当行贷款时为当户提供服务和管理典当行贷款的费用,是典当行提供相应服务的合理报酬。典当行贷款期满后,不再有典当行为家庭贷款提供服务,而是进入处置后。清偿债务等环节,不存在继续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的问题。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为了应对上述法律风险,典当行应加强对典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确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经营和法律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要求严格执行。当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以有效应对和降低风险。


引用法律《典当行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事人将其动产、财产权质押或将其房地产抵押给典当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当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为。《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贷款合同,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典当行与当事人就当事人以外的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补充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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