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抵押权清偿顺序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3日浏览量: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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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次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2011年10月,徐某借给张某100万元,并约定借期1年和利息偿还方式,张某用自己名下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当日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一周后徐某拿到了抵押权证。同时,徐某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钱打到了张某的账户。张某按期履行了支付利息的义务,到期后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未能偿还。经徐某多次催要,张某不仅未还款,且连电话也不接了。无奈,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偿还本息以及实现抵押物权。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借贷关系及抵押担保关系明确,债权和抵押物权合法有效,于是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承担还款义务;徐某对张某的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准许徐某依法拍卖、变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分析
徐某与张某建议的借贷关系后,依法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当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张某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徐某可以就抵押物即张某名下的房产在变卖、拍卖后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条依据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