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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展期可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2日浏览量:来源:呐喊的博客作者:汪兴平
  案例:甲以其不动产抵押向乙借款,借款到期后,甲希望借款延期,并同意缩减借款规模且就缩减后的借款仍以原不动产抵押担保。因借款利率尚可,借款规模也在缩小,收益得到保障的同时,风险进一步释放且可控,于是乙也同意借款延期。但对延期借款的抵押如何处理,乙存疑虑。一种是签订借款展期协议,抵押手续仍维持原有的抵押手续,操作最为简便,至于抵押的效力,认为只要保持原借款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则仍然有效,理由是法院有判决保证合同变更的,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抵押,可类推适用,最高法院也有案例作类似的判决,抵押展期未获抵押人同意的,抵押人在原抵押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另一种是签订延期借款协议,然后注销原有抵押手续,就延期借款,重新办理抵押手续,这样的抵押当然最为安全,效力也不会有任何争议,但因先要注销原有的抵押,然后再办新的抵押,新旧手续之间会有一个时间差,即使抵押人完全配合,在该期间抵押物也可能因抵押人意志之外的纠纷而面临被法院或其他机构查封保全的风险。
  
  第一种办法虽然简便,抵押有效的理由也有其合理性,但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并不是指导案例,对后续类似案件只有参考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万一发生纠纷,另案承办法官是否认可上述观点存在不确定性。第二种办法存在当事人所无法控制的外来风险,如果只能在这两种办法中选择其一,笔者认为,需根据抵押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来选择合适的办法。抵押人对外债务较多,且已发生纠纷,则宜选择第一种办法,如果抵押人信誉良好,且其易变现资产足以覆盖债务,资产质量也较好,则宜选择第二方案。不过,在这两个方案之外,对本文的案例,笔者认为抵押权变更登记是更为妥当的办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以该规定观之,本文案例的情形(债务履行期限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完全符合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而抵押权变更登记既不存在法院认不认可抵押效力的问题,也不存在抵押权登记时间中断的问题,应为该案例的最好解决办法。
  
  不动产抵押可办理变更登记,其他的担保物权可否,笔者认为,除了登记结算公司对上市证券和基金份额的质押可能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外,其他的担保物权的变更登记应基本都可行。比如:对于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可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办理变更登记;对于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出质变更登记;对于专利权质押,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办理质押变更登记;对于商标权质押,由于与动产抵押一样为工商局办理,可办理质押变更登记;对于著作权质押,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办理质押变更登记;只有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根据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质押登记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先解押再质押,而不能直接办理质押变更登记。对于不需登记的动产质押以及权利质押,由于占有就是质权的公示方式,不存在需要另行对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押变更进行登记公示,因此,相应的担保物权的变更只需要完成质押协议的变更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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