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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断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2日浏览量:来源:呐喊的博客作者:汪兴平
  绪言:逻辑就是讲道理,而不是蛮横武断。法律只有符合逻辑,才能让人信服,才有生命力。法律逻辑,主要有两种,一是经验逻辑与生活逻辑;二是形式逻辑。三段论是典型的形式逻辑,形式逻辑就是从假设或结论(定理、公理)即前提出发,通过逻辑演绎得出结论。符合形式逻辑是法律体系和谐的基本要求,太多的法律文章和法院的判决书根本就不讲逻辑。本系列仅为笔者对工作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通过形式逻辑进行思考的汇总。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反过来,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是中断还是不中断呢?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有人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反过来也成立,就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也不中断。本文我们通过逻辑推理的办法证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
  
  1、前提一(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
  
  2、前提一演绎出的结论一:债权人只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不会丧失自己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利。前提一就意味着,债务到期后,只要保证期间未经过,只要同时在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清偿的权利后,其就可以置债务人于不顾而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哪怕是连续三年未向主债务人主张清偿(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只要其在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务的清偿,维持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保证人就不能主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期满”而对保证债务享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3、结论一结合前提二演绎出结论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断。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前提二,法律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要想有权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就必须同时保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都未期满,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保证人有权不承担保证责任。假设(反证法)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则债权人就不能只盯着保证人而置债务人于不顾,而应同时维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此与结论一(债权人只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不会丧失自己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利。)矛盾,故假设错误,即只能得出结论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断。这是保证债务时效对于主债务时效的影响,平时我们强调比较多的是保证债务对于主债务的从属性,而在诉讼时效的中断上,上述结论表明,保证债务不但对主债务没有从属性,反倒是主债务对于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
  
  4、我们还可以换一个角度从形式逻辑来论证保证债务时效中断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断。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前提三),因为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本就是因债务人的债务而代替其承担责任,当然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但是,一旦是保证人自己有过错,其承担了债务人本有权拒绝承担的责任,如果其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则无疑将额外加大债务人的负担,保证人将自己的过错责任转嫁给债务人,因此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保证人享有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前提四)如果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主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则在债权人盯着保证人承担责任而置主债务人于不顾的情况下,保证人就应主张主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此与结论一矛盾),否则保证人丧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此与前提三矛盾),而这显然与债权人的债权选择权(即前提一,连带责任的定义)矛盾,因此,在保证人维持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不可能期满,只能随着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对裁判结果的验证”,“三段论是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与正确的思维模式。其可以起到一种验证的作用,张岱年先生曾提及,中国人注重整体的思维,注重高屋建瓴的设计。但同时他也指出,中国人并不重视逻辑思维,这是东西方在思维方式上的重大差异。在我们的裁判中,比较欠缺的是如何按照严密的逻辑进行推论——即通过精细严谨的逻辑分析得出结论的思维方法。”(注1)王利明上述对三段论的论述,何尝不适用形式逻辑在法律思维方法中的作用?
  
  注1:王利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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