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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最新监管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7日浏览量:来源:北京索朗律师事务所作者:佚名

2020年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这也是典当行业转归银保监会监管以后首次发布的监管规定。现就该通知做如下解读,如有不妥之处,欢迎通过留言或来电方式进行批评指正。


一、出台背景


自2018年4月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三类“类金融”行业的经营和监管职责划归银保监会,2019年10月1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2020年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目前该办法最终稿尚未发布。此外,2005年颁行的《典当管理办法》一直未进行修订。


继2020年4月16日北京市金融局发布《北京市典当行业管理指引(试行)》,此次银保监会出台监管通知旨在更好地处理风险防范和稳步发展的关系。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国家层面相继出台各种保民生、安民心和发展经济的举措,各级政府和部门也纷纷跟进,相应出台一系列支持和稳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此次银保监会典当新规的发布,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二、内容解读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容共分为5大部分23条。总体原则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


第一部分和第五部分分别为“提升服务效率,完善准入管理”和“实施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这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一系列“放管服”政策规定,尤其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办发[2017]32号)在典当行业的具体表现,并结合行业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1条将典当公司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第2至第5条,坚持审慎稳妥的准入原则和放宽典当增资。加强出资监管和高管人员审核;实现信息共享;取消典当增资的条件,鼓励已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改进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因地制宜实施“一窗受理",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


典当公司经营一直受限于注册资本,银行融资渠道不畅,增加注册资本又诸多限制,成为典当经营的最大难题。此次新规取消典当增资条件和第22条鼓励商业银行为典当融资,对典当经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关于典当行业增资的条件,主要参见《典当管理办法》第19条和商务部制定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32条。此次新规出台,意味以上增资条件将逐步取消。


第19条和第20条,主要是关于改变年审方式、方便领取当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规定。


第21条、22条,主要是出台扶持政策、解决融资问题,支持典当行业发展。对于典当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还需看具体的配套措施和落实情况。与融资租赁、保理等类金融企业相比,典当企业很难得到风险补偿、奖励、贴息政策,行业内呼吁多年无果。尤其是典当的融资支持,自2013年国家治理“影子银行”,便堵死了典当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通路,让典当企业无可奈何、苦不堪言。此次规定为典当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支持开了一扇窗,但第12条也强调要“严守底线”,不得有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等行为。


第23条“发挥协会作用”,希望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效结合,发挥协会在指导、培育从业人员、日常监管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否会成立全国典当行业协会尚未可知。


第二部分内容为“依法合规经营,稳健有序发展”,第7条是总要求,典当行业要坚决抵制“套路贷”“砍头息”、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8条“回归典当本源”,明确了典当的本源业务是民品典当业务,收缩房地产典当业务。


第10条“合理确定息费”,明确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金融机构贷款期限大多在1年期以上,而典当贷款期限限定在半年以内,利率如何确定,需要银保监会进一步明确。


第11条“依法处置绝当”,从监管层面承认了绝当品的合规性,且可以依法处置。但“依法处置绝当”,取消了限额内自行变卖的规定,让典当行处置绝当品增加了难度。一方面典当要回归本源做民品,一方面协议处置绝当品,只要有争议,就会进入司法程序,对典当行业的民品经营是一个严重的影响。


第三部分“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和监管方式,实施分类监管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大了处罚力度。


第14条“实施分类监管”,第一次明确提出典当分类监管的说法,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典当行的经营规模、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信用状况、风险状况等,实施分类监管。即,不搞“一刀切”。


第16条“加大处罚力度”,这也是典当监管的新提法。细化了具体执行规定,可以采取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对于典当行业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部分“整顿行业秩序,实现减量增质”,这也是比较新的提法。与国家层面国民经济发展要提质增效的战略相吻合,通过近几年的清理整顿,典当行业减量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现在是向增值目标靠拢。


第17条,细化了典当“失联”企业和“空壳”企业的标准,通过第18条加强信息公示的方法,引导该两类企业有序退出典当行业,保持行业健康运营。


三、典当行业未来展望


从通知内容看,相比北京市金融局的监管指引,银保监会的文件更加符合典当行业实际情况,在政策支持、银行融资、分类监管方面,为典当行业后续经营提供了比较有力的支撑,典当行业未来发展可期。


典当企业应结合监管规定和自身情况,优化业务品种、做好特色经营、提升核心竞争力、调整业务结构,做好风险防控。


附件:《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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