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行业资讯 >> 典当新闻 >> 浏览文章

房屋典当没登记 抵押权利不生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浏览量:来源:广丰县人民法院作者:广丰县人民法院 平书通 毛伟中
  典当房屋没有登记,诉请实现抵押权利就不能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典当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俞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驳回典当公司实现抵押权的诉请。
  
  因投资经营所需,俞某于2009年9月20日向某典当公司借款10万元,并用其自有房屋抵押,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声明书》《抵押协议》及《典当合同》。俞某将房产证原件交予典当公司保管但未登记,典当公司则向其出具《当票》。2010年3月份,双方办理续当手续。然而,续当期限届至,俞某却未按时还款,典当公司便诉至法院,要求俞某偿还借款本息、律师费等,并实现抵押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抵押的房屋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能生效。故本案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期间原被告的续当凭证应视为借款的继续。据此,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驳回典当公司实现抵押权的诉请,并判决被告俞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钢贸危机蔓延至大型贸易商 银监会摸底质押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