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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之我见

(编辑:tanyan 日期:2013年08月16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案多人少一直是大多数基层法院长期以来所面临的困境,随着以降低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为主题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新民诉法的一大亮点,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尤其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与实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我国当前的诉讼需求,也紧随着时代的潮流。但是,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单纯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难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难以避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冲突;禁止当事人上诉后当事人如何寻求救济途;基层法官的业务水平能否使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得到充分的利用等等。


  为了解决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可能带来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小额诉讼程序:1、不一刀切地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一律禁止上诉,对于错误明显,程序严重违法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上诉。2、提出异议申请。当事人如对裁判法院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判文书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判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可以另行安排其他审判员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经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撤销案件,异议不成立的,可以裁定驳回,原裁判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3、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新法增加规定,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院发现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危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时,可以依法作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予以更正。4、提高基层法官的总体水平。法官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进行,只有努力加强公正审判、不断提升法官职业道德、强化业务学习,才能把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发挥到最大,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任何一项制度在诞生之初都会有不完善的地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亦是如此,但可以肯定的是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在目前司法环境下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我们也不能因为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就片面地拒绝它。当然,我们也不能盲目地推崇该制度,沉迷于效益上的优势而忽略了其固有的弊端。司法实践的最终目的是寻求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的最佳结合点,因此,面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不足之处,我们所要做的不是去片面否定它,而应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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