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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的5个风险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有许多,如规范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则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司法秩序等视角来打击典当行业不规范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而现时对于典当行业来讲最为重要的是2005年4月1日施行的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第六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如果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未注意到这一点,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并导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些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资格法律风险
  
  《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设定了相关条件,并设定了典当行业准入的许可证制度,主要是加强典当行业市场准入以及监管。虽然《典当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原则是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但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典当行还是需要防范主体资格存在缺陷的法律风险。
  
  二、经营范围风险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典当行可以经营的业务以及禁止经营的业务,并以例举法规定了典当行不得收当的财物的种类,并规定了典当行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禁止行为。典当行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形成重大法律风险。典当行超范围经营、乱拆借资金、发放信用贷款、恶意收赃销赃等等,所有这些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都会引发法律法规的惩戒风险。轻者遭受经济处罚,重者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收当风险
  
  典当行业的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收当过程。《物权法》、《担保法》对于抵押担保及质押担保都有明确的规定,典当法律关系从实质上讲就是有抵押担保或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担保的借贷法律关系,只是在债权实现方式上有所区别(绝当)。《典当管理办法》对于不得收当的财物规定在第二十七条。典当行在收当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当物的法律性质,比如收当了赃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而典当行不能举证自己是善意时,不仅可能导致典当合同无效,产生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在触犯刑律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如当物为共有物(特别是房产),当户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当,也有可能导致典当合同无效,使典当行承担不利的后果。另外,对于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抵押典当、证券、股权质押典当,如果交易条款没有合理设计,操作过程没有严格把关,也将导致典当行产生无法实现债权的法律风险。
  
  四、绝当法律风险
  
  有的典当行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如果逾期未赎当也未续当的,绝当物归典当行所有,这是法律绝对禁止的“流质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判决该条款无效,由此产生法律风险。
  
  五、资产管理法律风险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典当行的资金管理进行了规定。典当行经营过程中的资产管理应符合该条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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