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15民初2099号原告:重庆富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四路4号14幢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68260714Q。法定代表人:刘兴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06民初1207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7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浦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法定代表人:务梦宁,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天誉工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民申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营口市宏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法定代表人:佟官柱,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北方建
【基本事实】原告侯某诉称,1998年1月8日原告将房产证借给贾某(已死亡)做抵押贷款使用。1998年1月9日,贾某向被告某典当公司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日为1999年1月9日,由原告的房产证做抵押担保,在原告不在场签字的情况下
张某因经营需要到我公司处办理房产抵押典当业务。2012年5月14日,我公司与张某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并经常州公证处公证。该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某名园某幢乙单元某室抵押给我公司,最高借款金额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666号 原告武汉泓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胜利街168号扶轮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芬(特别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号*栋*层。法定代表人:徐利华,该公司董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民终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桂兰,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