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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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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英译名:Liaoning Pawnbroking Association 简称:L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全省典当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行业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2号13层,邮政编码:1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典当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守则,引导典当企业遵守社会职业道德,提高会员自律水平;  

(三)研究行业热点问题,增进企业间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  

(四)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  

(五)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六)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七)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

(会员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为代表,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变更备案登记)。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以及行规、行约;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学术活动;  

(八)决定协会重大事项与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业绩良好、诚信度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二)依法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热心于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选理事、监事、副会长;

(七)批准协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五名以上理事联名要求召开理事会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十) 2/3以上理事联名要求召开会员大会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典当及与典当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推荐候选人并按本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重大问题的讨论;  

(五)提名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会长管理协会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及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会议;

(四)协助会长管理财务工作;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管理本地区协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本地区会员企业积极落实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各项决议;

(三) 组织本地区会员企业开展行业调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按照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三)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和各项业务活动;

(五)对协会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较大问题或偏差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并督导进行纠正或调整;

(六)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  

第三十五条  经费支出:  

(一)本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支出;  

(二)聘请咨询专家顾问及专业团队的经费;  

(三)日常办公费用、人员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及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相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О一七十一二十三日在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第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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