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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务操作基本程序与实践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典当行经营成果如何,取决于典当业务开展的好坏。在典当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如能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典当业务操作基本程序,就能把握风险、稳步发展、开拓创新,典当经营的规模和效益就能提高,典当业就能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行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主要表现为:一、当户将一定的标的物移交典当行占有换取当金的行为;二、当户有权在一定的当期内向典当行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后赎回原当物;三、过期不赎成为绝当,典当机构则获得该当物的所有权或以该当物变价而优先受偿。商务部、公安部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这就决定了典当经营的不同于商业银行信贷放款和工商企业生产、加工、商品销售的特殊性。

  

  典当构成的要素和相关名词:一般来说典当行为构成的基本要素是当户、典当行、当物。(1)当户:指将一定的标的物交至典当行质押或者抵押取得相应当金的人(自然人、法人);(2)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3)当物:指实施典当行为过程中,赖以达成债权债务关系而留置典当行用于担保的标的物。

  

  有关专业名词:(1)交当:指当户在典当过程中向典当行给付标的物(当物)用于典当贷款的行为;(2)收当:典当行向当户收取当物用于债权担保的行为(包括验当、估当、折当等环节);(3)续当:指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后不赎当,经双方同意经以原当物继续典当,续签合同的行为;(4)赎当:指当户偿还当金本息,赎回当物的行为;(5)绝当:指典当期限届满,当户即不续当又不赎当的行为。

  

  典当业务原则:在典当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始终贯彻“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典当业务经营范围:《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它典当业务。

  

  典当业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要想善其事,必先立其器”。根据典当经营业务的特点和典当行实际从事典当经营业务的实践,在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业务主管人员负责制的前提下,根据各典当行经营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设立相立的业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服务人员。规模较小的典当行可以兼职。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岗、定责、奖罚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高效务实的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加强业务人员的学习和教育,增强政策法律意思和服务观念,树立典当行业良好的形象。确保业务经营体系的高效运转,经营业务健康有序的开展。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业务主管人员:全面负责本典当行的业务开展,负责典当经营业务的组织、协调、管理。

  

  2:业务内勤:当票的填制与管理,业务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企业业务档案的管理,利息、综合服务费收据的填制,回当收据的填制,典当业务台帐的记帐及交办的其它内勤业务。

  

  3:业务外勤:典当业务信息的收集反馈,当户的资信调查,建立当户档案,随时与当户取得联系,了解当户的基本情况。负责典当本金及息费的催收,其它典当业务的对外联系。

  

  4:评估师:负责对当物的评估鉴定,与当户协商当物折价。对当物估价的准确与否,是典当行经营业务开展的关健一步,也是防范风险的第一步。规模较小的典当行可聘请兼职评估师。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定专门机构评估的当物(如机动车辆、房地产等),应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有条件的可对外开展评估咨询服务业务。

  

  5:仓储部门(保管人员):凭当票“保管联”收妥当物,当面封存,填制“当物入库单”,切实保证当物的安全完整,避免因当物的保存不当造成的损失。凭当金收回凭证(出库单),发还当户当物。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保证典当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各典当行应当根据业务经营实际,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规程,使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高效务实、有条不紊;

  

  2、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使整个业务操作过程的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避免因某个操作环节失误造成损失;

  

  3、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使全体业务工作人员定岗、定责,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防止工作中的相互扯皮和推诿;

  

  4、建立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的奖惩制度,做到奖罚分明,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

  

  5、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定期(至少每月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业务台帐,财务在当资金明细帐,仓库库存在当物品进行清查核对,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典当业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由于典当行业的特殊性及典当业务的复杂性,典当业务操作的各个程序和环节都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典当活动,熟悉操作程序,掌握操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典当业务的正常开展。

  

  附:典当基本操作程序示意图:

  

  当户提交典当贷款申请

  

  ↓

  

  检验相关证(照)证明

  

  ↓

  

  对当物评估(登记)鉴定

  

  ↓

  

  协商折当、签订当票合同

  

  ↓

  

  当物验收入库

  

  ↓

  

  财务凭当票、当物验收单付款

  

  ↓

  

  ↓↓

  

  收回本息←—————结算典当本息、续当

  

  ↓↓

  

  当物出库绝当

  

  ↓↓

  

  典当终结←—————依法收回本息

  

  一、接受典当申请,检验有关证(照)证明

  

  当户向典当行提出典当贷款申请后,相关工作员应对当户的贷款用途,资信情况进行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可以办理该笔业务,应认真检验有关证件(照)、证明。

  

  1、查验当户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对当户出具的有关证件初审后应电话或委派外勤人员查询核定,《典当管理办法》第六章第35条规定:“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查验当物是否属于禁当品。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章第27条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依法查封,扣押或已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来源不明物品或财产权利;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警用标志和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末能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3、查验当物权属的合法性。

  

  (1)查验当物来源的合法性,一是核查当物原始发票,查看购入日期,金额是否经过涂改,如发票遗失,可要求当户出具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证明。二是通过观察询问,了解当物的特点、操作、维修方面的问题,检验当户对当物的熟悉程度,判断其所有权的真实性,防止收当赃物。

  

  (2)当物必须是当户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理权的物品(如实行公房改革时,房产使用者有使用权、继承权,但没有处分权),持他人物品典当,典当人应出具所有权人书面委托和有效身份证明。

  

  (3)共有财产典当(如居民个人房地产属夫妻双方共有),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

  

  (4)查验当物的真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成色等。防止以假冒真,以次充好,为当物的正确估价提供第一手资料。有条件的典当行可购置必要的检验设备,对专业性较强的当物可委托相应专业机构签定。

  

  (5)国家明确规定的当物如:房地产、机动车辆等,必须到相关登记部门去查询、登记,严防收当已被查封、抵押的当物。

  

  二、当物评估、登记、协商确定当价

  

  在对当物进行检验鉴定的基础上,由当行专业工作人员(评估师)或聘请相关技术人员,国家指定的专门评估机构,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当物的价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对当物进行评估的实际工作操作过程中,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当户持当物到典当行典当借款,情况很复杂,很大一部分是急需资金以解燃眉之急。要求将当物价格尽量评估的高一些,而当物估价的准确性又直接影响到典当业务的风险度。在实际工作中典当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使当物的估价尽量接近于实际价值,这样即能体现典当行经营活动“平等、诚信”,又能保证典当资金的安全完整,避免典当风险。

  

  2、科学、合理原则:当物的来源构成,品种及其复杂,这就要求典当行评估人员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商品知识。只有对当物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成色、科技含量、市场行情及其价格走势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才能科学、合理地对当物进行估价。

  

  当物大多是二次进入流通领域,价值都远远低于一次流通的价格(文物等除外),因而估价应考虑使用年限及折旧损耗;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如电子类产品)估计到技术进步带来的自然贬值,在估价时要及时掌握当时的市场价格,重点参考二手市场价格。并要预测当物到期时该当物(特别是股票典当)的价格走势。

  

  3、责任、道德原则:严禁恶意压低估价和故意与客户串通抬高估价。前者有失公平原则,丧失典当行的诚信声誉,后者道德败坏,损害典当行利益。

  

  依据对当物评估的结果,与当户协商按一定的比例折扣,确定典当金额。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章第36条规定:“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坚持“协商原则”的同时,折当比例的高低,应充分考虑当物二次流通性和变现性。典当业务实践中典当金额一般不超当物估价的80%。

  

  三、签定当票、合同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章第30条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我省典当行业目前使用的,由山东省经贸委监制的全国统一当票,载明了下列事项:

  

  (1)当行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2)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3)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5)利率、综合费率;

  

  (6)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7)当户须知。

  

  当票是确定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典当借贷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书,当票的填写、保管是整个典当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一)当票的领用、管理

  

  全国统一当票与银行支票、发票等同属于企业重要凭证,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上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各典当行应加强对当票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的管理。

  

  1、指派专人到省经贸委购买(统一当票),购回后必须及时按当票编号登记“当票领用登记薄”,授权、指定专人保管。

  

  2、空白当票应当放在安全处,严格控制,妥善保管。

  

  3、当票领用人必须在“当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明确填写领用时间、份数、编号。

  

  4、填写错误或作废的当票应划斜线注销并加盖作废章。

  

  5、当票存根连同填写作废的当票,按编号装订成册送交当票保管人员存档备查,并在“当票领用登记薄”上登记注销。

  

  6、全国统一当票共四联,第一联:存根,业务部门存查;第二联:财务,由财务部门作为付款凭证并据以记帐;第三联:保管,由仓储部门据以登记“在当物品登记薄”;第四联:当户,由当户收执,并作为赎当依据,赎当时收回,并交财务部门,加盖注销章,随当金收据记帐。

  

  (二)当票的填制及注意事项

  

  1、当票上各要求填写齐全、真实、不得遗漏,采用手工填票的典当行字迹清楚工整,易于变认,数字书写要规范,不得随意涂改。

  

  2、对于当物的规格、品种、质量等,尤其对当物的瑕疵要注明清楚,当票栏次填写不清的可另加注附页,附页上应注明原当票号,内容经双方确认后签字盖章,作为该当票附件存档。

  

  3、当票填写完毕,经当户确认无误后,个人当户在当户栏亲笔签字,按手印;单位当户,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典当行填票人、审核人签字,加盖业务专用章或公章。

  

  4、在典当业务操作过程中,部分典当业务当票上已注明的条款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双方意愿,可签订补充合同(协议),补充合同的签订人必须是当物的所有权人或授权委托人;即补充合同的签订与原当票的签订法律主体完全一致。

  

  5、利率、综合费用。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章第37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

  

  第38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综合费用率的计算收取时不得突破办法规定的最高上限。我省各地典当行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综合费用率有一定的差别。在典当业务经营的实践中,利费率的制定政策性较强,涉及到典当经营业务发展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典当经营的业务成果和股东的切身利益,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随意性,坚决杜绝同一地区典当行之间人为调整综合费用率,进行恶意竟争。我省部分地市在当地经贸委的组织、协调下,本地区典当行共同签订典当公约(协约),约定相对统一的综合费用率,即有利于行业内部的公平竟争,更有利于本地典当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各地典当行业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利息、综合利费收取,目前国家主管部门没有制订统一的凭证(发票),根据典当业务的特点和有关法规,各地典当行业可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申请印制利费收取专用发票。应裁明如下内容:(1)当户名称、当票号码;(2)开票时间、息费计算期限;(3)当物名称、规格、数量;(4)利息率、综合费用率;(5)典当金额、利息金额、综合费用金额。使用税控机开票的应详细填写上述内容。

  

  利息、综合费用的计算: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利息不得予扣。例如:当户车辆质押典当贷款三万元,期限三月。办理典当时收取综合费用:3万元×42‰×3个月=3780元,典当期满当户还本、付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现行六个月贷款利率基准利率加上浮,计算如下:3万元×(5.22‰基准利率X140%上浮幅度)×3个月=657.72元(利率上浮幅度为基准利率的20%---60%)。

  

  四、当物验收入库

  

  财务凭当票当物入库单,支付当金典当行仓储部门(保管员)凭当票保管联收妥当物,保管人员在当票“保管”项下签字或填制“当物入库单”,将当物存放到仓库进行保管。

  

  前面提到,典当行面对的当户极其复杂,收当的当物种类繁杂,具有不固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给典当行的仓储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典当管理办法》第五章第41条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典当行必须设有当物储存仓储,建立专门的仓储机构,配备具有一定仓储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保管人员。妥善保管收当的各类质押当物,当物保管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仓库(库房)面积要与业务量基本一致,加强安全设施,有条件的典当行可安装录像设备,注意防潮。收当的大宗商品或特殊商品(如鲜活类当物)可委托当地仓储机构代存代储,但要签订代存代储合同。

  

  2、保管人员收取当物,将当票与当物进行认真核对,看“票”、“物”是否相符按当票(或附件)所列品种、数量、规格、质量、成色,与当户当面清点封存。保管人员在当票“保管”项下签字(或填制当物入库单),同时根据“当票保管联或当物入库单”登记“库存当品登记簿”。

  

  3、库存当物应按品种分类,先后顺序存列,摆放整齐;便于清点查找出库,填制“库存当物卡”,载明当户名称、当票编号、当物名称、数量,摆放在当物易于查看的位置。定期组织业务、财务人员清仓查库,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4、金银饰品、工艺品、古玩字画、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配备保险柜;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安全措施,防止遗失被盗。

  

  5、库存当物作为物化的企业经营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商品管理,严禁使用、出借、出租,不得再用于质押、抵押。

  

  当物收妥后,业务经办人员与当户持签章齐全的当票“出纳联”(库存当物入库单)到财务部门向当户支付当金。

  

  财务部门向当户支付当金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凭当票“出纳联”支付当金,坚持见票付款,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

  

  2、付款前必须仔细审核当票要素是否齐全,实付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保管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核人员或经理签字;(实行“入库单”的典当行应审核当物入库单)。当票各要素填制签章是否齐全准确,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当金。支付当金时财务部门加盖“款付讫章”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盖章。

  

  五、续当、赎当(回当)

  

  (一)续当又称为:展期、延期,指当户典当期限界满时,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当金,经双方同意,以原当物继续典当,续签当票和合同;续当标志着原典当双方权力义务关系的延续。办理续当手续应当按以下原则操作:

  

  1、当户因资金等原因到期不按原当票(合同)约定赎当,向典当行提出续当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续当。

  

  2、续当应当于典当到期前或期满后5日内办理(实践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实际操作)。

  

  3、由原当户持本人(单位)有关证件(照)和原当票办理续当手续(续当人必须与原当户法律主体一致)。

  

  4、办理续当时,评估员对原当物检验、核对,查验原评估价与现实是否有变化;内勤人员应审核原当票及当户相关证件(照),填写续当手续。续当期不得超过原当票期限。

  

  5、保管员应根据续当凭证“保管联”,与原当物进行核对,并对续期当物在“库存当品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6、出纳员核续当凭证后,与当户结清前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并在续当票上加盖财务章。

  

  (二)催当是指当户因某种原因到期不能按当票(合同)约定,赎当或办理续当,由业务工作人员(外勤人员),与当户取得联系,责成其按期赎当或办理续当手续。

  

  1、外勤人员及时掌握和了解当户的有关信息,原则上应在当票原约定期限到期前5日通知当户到期按时赎当,尽量避免绝当的发生。

  

  2、当票(合同)记录的当户家庭住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联系电话,外勤人员必须详细登记,并对其进行核对,以便典当到期后及时取得联系。

  

  (三)赎当,当户按当票(合同)约定期限,结清当金本息,综合服务费用,赎回当物,该笔典当业务终结。

  

  具体业务操作程序如下:

  

  1、当户赎当须持当票和原始证照(本人身份证等)办理,业务人员对其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办理赎当手续。

  

  2、出纳人员收取本金息费,确认结清后,在“收款单”上加盖财务收款章,同时向仓储部门(保管员)开据当金收清证明。(实行出入库单的典当行由财务部门出据“当物出库单”)

  

  3、仓储部门(保管员)收到财务部门当金本金,息费结清手续(当物出库单)后,方能按当票编号入库取出当物。

  

  4、保管员按当金结清手续登记“库存当品登记簿”,登记销号。将当物取出与原当票核对无误后当面清点,交付当户,清点核收。

  

  5、按办法规定,赎当时当期不足5日,综合服务费按5日收取。逾期赎当的,按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六、绝当的操作程序

  

  《典当管理办法》第40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绝当标志着典当权利义务的解除。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章第43条规定:(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经外勤人员催要,确认形成绝当后,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按以下程序操作:

  

  1、清点绝当物填写“绝当清单”,包括绝当物品名、种类、数量、原当金额、原评估价,交有关负责人或经理签字。

  

  2、保管员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出库单,将绝当物转入专库,并在“库存当品登记簿”上登记注销,建立“绝当品专用台帐”,用以登记绝当品的增减变化,同时报业务内勤、财务部门,作相应帐务处理。

  

  3、绝当物品的处理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给当户或典当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影响。

  

  4、办法规定: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进行公开出售,也可进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售价要由业务负责人、评估师、财务人员,根据物品市场价格,科学合理制订。销售价款交财务部门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和财产损益。

  

  5、超过办法规定限额(3万元以上)的绝当物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公开拍卖。其拍卖价值超过原当金及相关息费的,在扣除原当金、利息、逾期综合费用、税金后,退还给原当户,拍卖价值低于原当金的,由外勤人员通知原当户缴清所欠本金及相关息费。或依法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所欠当金、利率及综合费用,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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