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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风险及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条确立的新型融资方式。
《物权法》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根据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担保法上的应收账款,至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利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即权利质押之标的)。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主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以达到自己或第三人(主债务人)获取借款的行为。应收账款质押在本质上市普通债权质押,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只能限于金钱债务,而不包括劳务等其他非金钱债务;
②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既可以是现实债权,也可以是将要成立的未来债权;
③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兼具债权与物权的双重属性。当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破产时,质权人(主合同债权人)有权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④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没有被有价证券(指票据、存款单、提单等)所表彰;
⑤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及公示方法:
应收账款质押设立,需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债权让与不需要以书面为要件,但是设质需要以书面为之。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成立生效之日,质权并未已设立。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一定的登记程序,才能真正的完成质权的设立。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内容: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品种、数量;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应收账款的债权数额、债务人信息、清偿期限或设立条件等;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质权人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的约定:(一般由质权人办理)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兼有向社会公布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相关信息的查询功能与义务;
②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押合同中需要有这项约定。
③质权人办理登记时,应首先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上注册为系统用户,方有访问登记系统的权限;
④质权人与出质人如约定主债权信息作为登记内容,则质权人可以在办理登记时一并办理;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风险及防范:
(1)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
应考虑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效力。如果基础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成立之初就存在根本不可能履行的情形,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不存在,则质押不存在。
(2)权利虚假风险
虚假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不存在;
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是在质押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
设质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者提前还款,贰拾用作其他用途,导致丧失第二还款来源;
(3)质押登记失效风险
与一般登记采用的实质审查不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采用的是形式审查的方式,只要审查要素是否完备,而不对双方主体及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
①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②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当所登记的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
(4)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的条件
①应收账款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
②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
③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
④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应约定提前还款或质押担保;
(5)下列应收账款不得用于设立质押,应从总量中剔除:
①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款项;
②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
③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
④有瑕疵的应收账款;
⑤法律规定不得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
(6)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条款:
①全部应收账款合同原件应转移贷款人占有;
②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贷款人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应收账款真实,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支付的应收账款应划入专门的监管账户中,或予以提存,不得主张抵消权、撤销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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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样本(点击下载)
《物权法》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根据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担保法上的应收账款,至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利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即权利质押之标的)。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主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以达到自己或第三人(主债务人)获取借款的行为。应收账款质押在本质上市普通债权质押,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只能限于金钱债务,而不包括劳务等其他非金钱债务;
②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既可以是现实债权,也可以是将要成立的未来债权;
③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兼具债权与物权的双重属性。当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破产时,质权人(主合同债权人)有权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④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没有被有价证券(指票据、存款单、提单等)所表彰;
⑤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及公示方法:
应收账款质押设立,需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债权让与不需要以书面为要件,但是设质需要以书面为之。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成立生效之日,质权并未已设立。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一定的登记程序,才能真正的完成质权的设立。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内容: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品种、数量;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应收账款的债权数额、债务人信息、清偿期限或设立条件等;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质权人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的约定:(一般由质权人办理)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兼有向社会公布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相关信息的查询功能与义务;
②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押合同中需要有这项约定。
③质权人办理登记时,应首先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上注册为系统用户,方有访问登记系统的权限;
④质权人与出质人如约定主债权信息作为登记内容,则质权人可以在办理登记时一并办理;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风险及防范:
(1)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
应考虑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效力。如果基础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成立之初就存在根本不可能履行的情形,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不存在,则质押不存在。
(2)权利虚假风险
虚假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不存在;
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是在质押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
设质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者提前还款,贰拾用作其他用途,导致丧失第二还款来源;
(3)质押登记失效风险
与一般登记采用的实质审查不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采用的是形式审查的方式,只要审查要素是否完备,而不对双方主体及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
①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②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当所登记的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
(4)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的条件
①应收账款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
②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
③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
④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应约定提前还款或质押担保;
(5)下列应收账款不得用于设立质押,应从总量中剔除:
①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款项;
②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
③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
④有瑕疵的应收账款;
⑤法律规定不得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
(6)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条款:
①全部应收账款合同原件应转移贷款人占有;
②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贷款人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应收账款真实,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支付的应收账款应划入专门的监管账户中,或予以提存,不得主张抵消权、撤销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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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样本(点击下载)
(作者:佚名 编辑:ta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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