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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7日浏览量:来源:昆明市商务局作者:佚名
昆明市商务局文件
  
昆商通〔2015〕1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昆明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典当企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规定,以及《云南省商务厅2015年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与促进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5)19号文)、《云南省商务厅关于2014年度拍卖、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5〕20号)要求,为做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典当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县区、各开发(度假)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典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年审事项核实初审工作;落实每半年一次的现场检查、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程管理;制定典当行业重大事项信息通报、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重点监督抽逃资金、非法集资行为,一旦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在开展监管工作时,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管事项及准入要求
  
  各县区、各开发(度假)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典当企业的重点事项监管,严格准入。
  
  (一)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监管。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核查。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典当企业经营盈余;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额的贷款。
  
  (二)加强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对典当企业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抽查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资金往来的原始凭证,防止资金抽逃、违规融资的问题。现金管理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三)加强对典当企业及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监督管理;在现场检查和约谈时加强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四)加强对典当企业经营场所管理。检查典当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等。
  
  (五)加强对典当企业经营行为管理。对当票与当物的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和查处企业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押(抵押)等违规行为。
  
  (六)加强绝当物品销售门市的设立及监管。同一家典当企业仅允许设立一家绝当物品销售门市。异地设立绝当物品销售门市需由典当企业所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设立绝当物品销售门市所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向省商务厅申报,经省商务厅审批后发放典当企业绝当物品销售点备案登记证书。
  
  (七)配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及省商务厅要求,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进行核实。具体核实监管要求如下:
  
  1、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应相对控股。
  
  2、法人股东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条件,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应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
  
  3、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中涉及的相关规定。
  
  4、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不从事非法融资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5.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典当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6.各县区、各开发(度假)区商务主管部门应配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设立初审意见表》上报,对批准设立的新增典当行应持续跟踪半年以上,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的情况等,相关情况应及时报送市商务局;配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典当行业5年规划,作为审批新增典当企业的重要依据。
  
  (八)配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把好申请变更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典当企业变更事项进行核实。具体核实监管如下:
  
  1.典当企业成立1年以上或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间隔1年以上方可提出变更申请。
  
  2.典当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其申请股东或股权变更时其业务涉及财产权利质押的应增资到1000万元以上。
  
  3.典当企业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变更内容。
  
  4.对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材料要严格核查,对新增股东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新增股东在近2个年度的经营活动中均实现盈利,并且需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2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5.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10月分两次集中报送典当企业变更申请材料。
  
  (九)配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以下情形典当行的跟踪监测:对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企业;对年审中连续两年定为B类的企业;对拒不参加年审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省商务厅报告。
  
  (十)各县区、各开发(度假)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预防不良营运状况发生。通过日常监管和企业年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配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上报信息情况;配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如对本辖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1)引发群体事件;
  
  (2)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3)非法集资吸储行为;
  
  (4)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5)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6)企业或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的。
  
  同时,会同公安、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确保监管信息畅通。
  
  三、设立典当行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申请程序
  
  市商务局负责申请人申报的资料收集、受理企业申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由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
  
  (三)申报材料
  
  1.典当行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四、典当行年审管理
  
  典当行年审工作,是规范行业管理,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区、各开发(度假)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要求,及时组织本辖区典当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参加年审。
  
  (一)组织实施
  
  每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各县区、各开发(度假)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属地典当企业参加年审将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市商务局、省商务厅进行年审。由市商务局在《2014年度云南省典当企业年审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二)年审范围和时间
  
  凡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并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均属年审对象,各典当企业须于次年4月25日前按要求,将应提供的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市场处)。
  
  (三)典当企业办理年审初审需提交的材料:
  
  1.典当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须经有资质且通过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盖章)。
  
  2.上年度业务经营总结报告;
  
  3.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复印件;
  
  4.《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5.分支机构单独填写专门报告书;
  
  6.具有法定资格且通过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应核实并披露以下内容:
  
  (1)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2)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3)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6)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7)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8)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9)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10)上缴国家税收情况(纳税证明);
  
  (11)典当行资金使用情况;
  
  (12)对外融资情况。
  
  7.填报《XXX年度云南省典当企业年审报表》
  
  (四)具体要求
  
  各典当企业要根据年审要求,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相关材料,上报真实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披露企业相关信息,各级商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2014年度的年审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任务,在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附件:1.《云南省商务厅2015年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与促进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5)19号文)
  
  2.《云南省商务厅关于2014年度拍卖、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5〕20号文)
  
  3.《XXX年度云南省典当企业年审报表》
  
  昆明市商务局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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