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商务局关于申报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8日浏览量:来源:合肥市典当行业协会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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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商建〔2015〕79号
各典当企业: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和《2015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商贸流通业等政策实施细则》,我市设立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基金,现将申报补偿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地址
2015年7月10日至7月30日,在市商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和经营,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成立一年以上;
(三)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A类企业);
(四)当年资金投放支持合肥市中小微企业达到70%。
三、申报材料
(一)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基金申请表
(二)书面申请报告(需阐述2014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基本数据、损失情况、经验做法、意见建议、申请要求等内容)
(三)年审过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2014年度典当业务明细表》(年度投放总额)
(五)《2014年度中小微企业典当贷款业务及损失明细表》及附件(附件包括:当户为中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典当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签订的典当合同、当票及续当票、当金发放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损失认定材料:法院判决书、判决执行通知;如在申报日期之前已执行完成,还需上报绝当品拍卖相关资料: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拍卖结算凭证等复印件)
(六)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书(内容包括:上年度资金投放总额、上年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典当贷款发放比例,上年度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总金额,企业上报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四、损失认定标准
(一)依据
1、业务涉诉类
(1)申报之前已执行完成的,以申报业务的法院判决实际执行结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
(2)申报之前法院已判决,但自判决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执行完成的,以申报业务的法院判决结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该类情况发放补偿金后,项目备案商务局,账销案存,待后期该项目执行完成,根据实际损失计算基金应补偿的金额,下一年度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中须列明该笔业务应补退的金额,在下一年度的风险补偿金中多退少补。)
2.当户破产类
以绝当品拍卖完成后的实际结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
(二)计算方法
1、法院判决已执行完成、绝当品已拍卖完成的:损失金额=(当金本金+法院判决认可的应收未收的综合费用及利息+支付的拍卖佣金+不动产过户税费等各项代垫费用)-绝当品拍卖实际收到的金额
2、法院已判决未执行的:损失金额=法院判决认可的应收未收的本息。
(三)计算时间
业务在2014年发生,并且损失时间在申报截止之前。
五、补偿比例
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总量控制,按审核需补偿金额确定补偿比例。
六、惩戒机制
“中小微企业典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申报过程中,典当企业如有虚报、伪造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将取消其后三年申报资格,并在下一年度年审中定为B类企业。
附件:
1、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基金申请表
3、2014年度典当业务明细表
4、2014年度中小微企业典当贷款业务及损失明细表
合肥市商务局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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