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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5年度典当企业年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4日浏览量: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作者:佚名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商务局:
  
  为有效规范全市典当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典当行年审办法》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15年底前设立、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属年审对象。
  
  二、年审时间
  
  2016年1月4日至3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商务局应在2016年3月10日前将辖区内各典当企业年审报告和年审提交的相关证照及相关材料审核后,上报市商委年审,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或不接受年审。
  
  三、年审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六)当票使用情况;
  
  (七)息费收取情况;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
  
  重点核查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典当行资金来源、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典当行对绝当物品处理、当票使用、息费收取等情况。
  
  四、年审提交材料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3份。
  
  (二)由市商委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典当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有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1.审计报告中“发放贷款和垫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帐目及发生时间;
  
  2.审计报告中要对“货币资金”、“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附注具体构成内容及发生时间的说明;
  
  3.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项目要披露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不含封皮)及复印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1份。公司章程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有法定的必要内容,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章)(原件);
  
  (五)典当企业(包括新设立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在2015年内发生变更事项的,需提交批文(复印件)及变更后的相关资料1份;
  
  (六)《典当行高管人员登记表》1份;
  
  (七)2015年工作总结及年审自查报告1份;
  
  (八)法人股东本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本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九)《典当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1份。
  
  典当企业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加印公章),并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有关要求
  
  (一)各典当企业要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典当行年审办法》、《商务部关于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建函[2009]28号)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认真对照检查其经营行为及财务核算,搞好2015年度年审自查。提交的自查报告及工作总结必须全面、真实反映本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情况,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各典当企业应在2016年3月10日前将年审报告和年审提交的相关证照及相关材料交辖区商务局审核后报市商委(特行处1104室)年审。
  
  (二)按照商务部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为严格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统一审计事项和标准,提高财务审计质量,经研究,决定2015年度年审财务审计由重庆邦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海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渝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金三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进行(《年审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在会计师事务所领取)。《年审报告书》中的审计内容均须由对典当企业进行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填写并加盖公章。
  
  (三)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年审初审和上报工作。
  
  (四)市典当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典当企业的指导、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和典当企业做好年审工作。
  
  附件:1.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2.典当行高管人员登记表
  
  3.市典当协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联系电话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联系人:市商委特行处:田维强,63851640、13983703980;
  
  戴培霞,63853040、1898315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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