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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5日浏览量:来源:四川省商务厅作者:佚名
  川商流通〔2016〕4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做好对申报企业的初审工作,确保材料齐全、程序合规,并于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方案
  
  四川省商务厅
  
  2016年1月18日
  
  附件
  
  四川省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方案
  
  为规范典当行业设立审批工作程序,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和《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设立原则
  
  (一)布局合理。综合考虑各市(州)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现有典当行分布及运行、典当业务的市场需求情况等方面因素,根据商务部下达我省的新增典当行名额,成都市新设立典当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其它市(州)新设立典当行原则上控制在1家。百万人口大县典当行总数原则上控制在3家,百万人口以下县(市、区)典当行总数原则上控制在1家。
  
  (二)结构优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
  
  (三)适度竞争。依据目前全省典当行覆盖情况,优先在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市(州)、尚无典当行的县(市、区)设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或区域中心城市,产生恶性竞争。
  
  (四)监管有力。优先选择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业监管到位,年审中问题少,企业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的地区设立。凡出现违规问题、没按时上报相关信息的市(州),从严控制新增典当企业数量。
  
  二、设立条件
  
  (一)新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并且法人股东应相对控股;
  
  2.法人股东成立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
  
  4.成都市设立典当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0万元,其余市(州)设立典当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5.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对典当行的投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
  
  (一)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典当企业建立《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5.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上年度未参加年审的典当行,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三、设立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保证材料齐全、程序合规,于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务中心窗口报送相关申报、初审材料,同时发送附件1、2、5电子稿到邮箱:swtsfc@163.com。
  
  (三)商务厅对各市(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审批后报商务部备案。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原件(典当行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
  
  2、出资协议原件;
  
  3、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5、拟任典当行高管人员简历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见附件3);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复印件;
  
  7、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
  
  8、法人股东出资典当行的股东会议决议原件;
  
  9、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对拟申办典当行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出具的审核意见原件;
  
  13、拟成立公司的全体股东的承诺函原件;
  
  14、国有资产或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原件;
  
  15、典当行章程(见附件4);
  
  16、典当行业务规则;
  
  17、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
  
  18、典当行内部审计制度。
  
  上述1—14项装订为第一册,15—18项装订为第二册。
  
  (二)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见附件3);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6.拨付营运资金的证明材料;
  
  7.典当行章程;
  
  8.典当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典当行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三)申请企业注册资金必须存入银行,其验资报告由具备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四)申报材料统一编目录、编页码,一式两套,报省厅1套,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存档1套。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把好初审关。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要进行核实,做到责任到人。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对批准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况。
  
  (三)严防系统风险发生。各地要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风险处理机制,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控制,重点防范非法集资等问题发生,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附件1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机构名称

 

拟任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机构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码

 

股东及

出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

     
     
     
     

审核推荐机关:

 

 

 

申请材料中复印件均已查验原件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报送商务厅,第二联由市(州)审核机关留存。

 

附件2

典当行设立初审意见表

 

省商务厅:

           年度,我市(州)拟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说明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为:                             ,注册资本为:        万元,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二、股东情况

(一)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      户,合计持股比例为    %,符合法人股相对控股的要求,      (有/无)外资(含港澳台资)股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全称

法定

代表人

公司类型

本次出资额

所有者权益合计

长期股权投资

是否通过工商年检

             
             
             
             

    填表说明:1.公司类型按照营业执照填写;2.本次出资额为对该典当行的出资额;3.所有者权益合计、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写;4.工商年检以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年检章为准。

上述法人股东均已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经初审,所有法人股东财务状况均符合有关要求。

(二)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      人,合计持股比例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姓名

身份证号

本次出资额

     
     
     
     

三、股东及高管人员资质情况

经审核,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均提供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并提交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四、验资情况

公司已按照要求将注册资本金存放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并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其中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证明。经审验,验资报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所有股东均在出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法人股东提交了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

五、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符合经营要求,提供了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可。

六、相关承诺

公司已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所有股东均提交了出资承诺书,已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法人股东                 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已出具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                  为上市公司,已书面承诺将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本单位已按要求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公司相关信息,并对公司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查验了原件,确认上述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现将拟设立意见报上,请予审批。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历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家庭住址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附印件

原工作单位意见:

     
 

签    章

 
     

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

 

年     月   日  

               

 

 

附件4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名称: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住所: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和出资额:

(一)名称:                              

      住所: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二)名称:                             

      住所: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三)姓名:                             

      住所: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第九条  出资人在本章程订立后,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明书不得在市场上流通交易。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或按比例承担风险。

(八)有权査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二)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三)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议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所议作出的决定应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成员应为3-13人,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而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其他职权。

(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为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不设监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也可设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0日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股东会议通过,)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30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自行解散时,应提前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行业主管部门、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在董事会(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附件5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

 

省商务厅:

           年度,我市(州)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设立   家分支机构。现说明如下:

一、典当行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为:                             ,许可证编码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为:        万元,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已有分支机构数量:       家。

二、拟设分支机构情况

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                  ,住所:                          ,营运资金:           (万元),分支机构负责人:              

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                  ,住所:                          ,营运资金:           (万元),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典当行近两年财务状况和合规经营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年度

净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负债合计

       
       

    填表说明:1.净利润按利润表对应项填报;2.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合计按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报;

经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审核,该典当行近两年来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来,该典当行     (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资金拨付

该典当行已经按照要求将营运资金保存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并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五、人员资质情况

经审验,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已提供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六、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符合经营要求,提供了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可。

本单位已按要求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拟设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查验了原件,确认上述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现将拟设立分支机构意见报上,请予审批。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