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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3日浏览量: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作者:佚名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商务厅已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管理职责划给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金融监管局),自3月19日起,有关职责由金融监管局履行。
 
  请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在盟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商务厅联系人:郭丽  0471-6945209
 
  董艳春  0471-6945904
 
  郭  晖  0471-6945323
 
  王永胜  0471-6945094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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