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非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非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众筹机构等“7+4”类机构的日常监管,提高非现场检查质效,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监管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非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
非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众筹机构等“7+4”类机构(以下简称“7+4”类机构)日常监管,提高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的质效,促进“7+4”类机构健康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地州市、县(市)“7+4”类机构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7+4”类机构经营信息,通过对经营信息分析处理,持续监测“7+4”类机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识别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 监管目标及原则
非现场检查是各级监管部门对“7+4”类机构日常检查的一种基本方式,坚持以防控风险为原则,持续监测、评估“7+4”类机构合规经营行为和风险管控能力,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类风险管理,防范政策法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防范非法集资等风险。
第二章 非现场检查
第五条 检查内容
非现场检查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信息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和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识别及预警、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与归档等事项。
第六条 信息报送
“7+4”类机构监管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新金发电〔2019〕23号)等相关数据报送的通知要求,全面采集辖区内“7+4”类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等动态数据及信息,依托自治区信息数据填报系统、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或行业协会等渠道,县(市)监管部门核实分析汇总向地州市监管部门报送,地州市监管部门复核、分析、汇总,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7+4”类机构经营情况及数据。
第七条 经营信息收集
“7+4”类机构监管部门根据非现场监管需要,要求“7+4”类机构报送相关数据和非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信息等资料,“7+4”类机构监管部门对报送资料保密。
第八条 经营信息处理
“7+4”类机构监管部门根据收集到的非现场监管信息,对“7+4”类机构经营情况、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予以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要求提供材料、约见、现场调研等。
第九条 风险报告
各地州市“7+4”类机构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对非现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处理,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年度经营和风险状况报告》(参考样本1)。报送“7+4”类机构行业情况,采取分类处置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机构按照现行监管规制,全面深入揭示风险状况,以及资金是否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泡沫行业等情况;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等4类机构,需摸清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资金是否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泡沫行业等情况。依据以上“7+4”类机构检查情况,分析行业情况及趋势,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条 违法情况举报
各地州市“7+4”类机构监管部门要在本部门官网、“7+4”类机构经营场所等地公布举报联系电话,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根据举报人提供情况或线索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事件报告
各地州市“7+4”类机构监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7+4”类机构及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情况,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十二条 监管谈话
“7+4”类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约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会谈:一是存在严重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的;二是对有关问题整改不力、未能有效控制风险的;三是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前制作《约见谈话通知书》(参考样本2)。约谈由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况审批,主管处(科)室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风险处置
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根据非现场监测反映问题的严重性,采取向“7+4”类机构发送《风险预警提示书》(参考样本3)或《非现场检查意见书》(参考样本4)的方式,要求其关注风险并及时跟进“7+4”类机构落实情况,督促其严格执行监管意见的各项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计划和结果。
第十四条 档案整理
年度工作结束后,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并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保持工作的稳定性。
第十五条 档案内容
非现场监管档案是指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信息,包括:(一)“7+4”类机构报送的数据及信息资料;(二)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和附表;(三)采取各类监管措施的文件、法律文书和书面记录,包含风险提示书、监管意见书、举报电话记录、约谈通知书、会议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等。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档案,建立健全保管、调阅和保密工作制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指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参考样本1
*****地州市/县(市)“7+4”监管部门关于
***年度“7+4”类机构日常监管分析报告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州市“7+4”监管部门: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非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要求,现将“7+4”类机构监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对“7+4”类机构的总体评价,对“7+4”类机构运营发展中的特点、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二、主要指标监管情况
(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机构按照现行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全面深入分析;
(二)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等4类机构,需摸清是否存在吸收公共存款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资金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泡沫行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步监管措施及建议
**年*月*日
参考样本2
约见谈话通知书
****公司: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非现场检查(试行)》及日常监管工作需要,我***约见你单位以下工作人员谈话,特此通知。
一、谈话人员
二、谈话地点
三、谈话时间
四、谈话主要内容
请你单位安排好相关事宜,配合我单位完成约谈工作。
**年*月*日
参考样本3
风险预警提示书
***公司:
根据我****单位非现场监管,发现你公司存在****,现风险预警提示如下:
一、主要问题
陈述预警提示的主要问题。
二、事实依据
列出相关事实依据,并注明简要内容,及相关文件要求。
三、整改要求
明确要求***公司限期整改的内容及时限。
参考样本4
非现场监管意见书
****公司:
根据我单位**年*月*日非现场监管发现,你公司存在****,现下发监管意见书:
一、主要问题
陈述相关问题。
二、事实依据
列明问题及相关事实依据,已经及可能采取的惩罚措施。
三、整改要求
请你公司于*年*月*日前,针对本意见书提出的要求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至我单位。同时,将整改方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应分阶段或一次性书面报送至我单位。
**年*月*日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