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初审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5日浏览量:来源:贵州省商务公众信息网作者:佚名
分享到:
一、事项名称: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初审
二、办理单位:安顺市商务局
三、办理窗口: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窗口电话:0853-2280026
七、投诉电话:0853-2280001、2280052
八、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412号令)、《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
九、办理程序:申请人设立典当及分公司,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复审,商务部核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十、申报条件:
(一)典当公司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每个法人股东有两个以上投资入股人),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8、申报材料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公司章程。
9、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设立典当公司的股东应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担保。
10、法人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法人股东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涉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的规定。
(二)典当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十一、申报材料:
设立典当公司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
(三)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四)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主管部门指定商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事务所公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证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责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 ,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八)法人股东的股东会议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主管部门的日期在三年以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复印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所在地市(州)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十二)拟成立典当公司的全体股东的承诺函原件(要求承诺:1、上述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2、公司已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注: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复印件三份。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及可行性分析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
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省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事务所公章。出具拨付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四)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六)市 (州)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复印件三份。
二、办理单位:安顺市商务局
三、办理窗口: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窗口电话:0853-2280026
七、投诉电话:0853-2280001、2280052
八、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412号令)、《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
九、办理程序:申请人设立典当及分公司,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复审,商务部核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十、申报条件:
(一)典当公司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每个法人股东有两个以上投资入股人),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8、申报材料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公司章程。
9、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设立典当公司的股东应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担保。
10、法人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法人股东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涉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的规定。
(二)典当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十一、申报材料:
设立典当公司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
(三)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四)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主管部门指定商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事务所公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证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责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 ,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八)法人股东的股东会议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主管部门的日期在三年以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复印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所在地市(州)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十二)拟成立典当公司的全体股东的承诺函原件(要求承诺:1、上述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2、公司已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注: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复印件三份。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及可行性分析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
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省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事务所公章。出具拨付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四)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六)市 (州)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复印件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