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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6日浏览量:来源:河南省商务厅作者:佚名
  河南省商务厅
  
  关于开展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商务局:
  
  为规范全省典当行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注:该《办法》继续有效,其中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商务部”;《典当行管理办法》修改为《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现就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经批准,在我省范围内依法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参加年审。
  
  二、审查重点
  
  典当行年审,除按照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第六条规定的年审事项外,应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二)典当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和本省辖市以外商业银行借款行为,典当行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借款行为。
  
  (三)典当行货币资金管理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货币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河南省典当行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
  
  (四)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是否有超范围经营、对外投资、发放信用贷款等情况。
  
  (六)典当行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于绝当物品估价金额(非当金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是否按照双方协议处理或依法拍卖、变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是否退还当户。
  
  (七)当票、续当凭证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通过全国典当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和“账***账”现象;当票、续当凭证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续当凭证或自行印制当票、续当凭证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八)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九)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十)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其年度报告并公示情况。
  
  三、年审材料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
  
  (一)典当行年度总结报告;
  
  (二)典当行年审报告书(详见附件10);
  
  (三)省、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典当行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
  
  (五)法人股东《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本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加盖法人企业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七)加盖典当行印章的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典当行《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九)2014年度典当行经营情况表(详见附件3、4、5);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年审要求
  
  (一)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辖市商务局应预扣其《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个月。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1、违规对外投资或抽逃注册资本金、超出《办法》规定上限收取息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2、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3、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有关省辖市商务局要及时收回其《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1、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2、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
  
  3、出租、出借、倒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
  
  4、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如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
  
  5、有故意或多次收当赃物,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等行为;
  
  6、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
  
  7、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
  
  8、拒不参加年审的;
  
  9、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10、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各省辖市商务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典当行的年审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年审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年审工作。
  
  2、进行现场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结合,对辖区内所有的典当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应建立签字制度和备查制度。填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票现场检查表》(见附件6)、《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续当凭证现场检查表》(见附件7)、《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检查表》(见附件8)、《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开户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9)。
  
  3、指定规模大、信誉好、实力强、收费低、熟悉典当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业务精、原则性强的注册会计师对典当公司进行审计,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符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报告书附件关于财务报表附注中涉及到的会计科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项目及发生时间。并对上述“二、审查重点”前十项年审重点内容逐一形成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4、认真审核并按时上报年审材料。各地应认真审核典当行年审材料,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在上报省商务厅年审材料之前,应督促辖区内的典当行通过全国典当行业信息系统,上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2014年度典当经营情况信息,并对本辖区内典当行的年审情况进行汇总,填写2014年度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014年度典当行业风险指标汇总表(见附件2),写出年审总结报告(包括:年审的组织领导、工作程序及主要做法;本地典当企业参加年审及年度经营情况;年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违规企业的整改措施和效果;政策建议;年审结论等,附件6、7、8、9同时上报),连同辖区内需上报的典当行年审材料(一式两份),于2015年3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2015年度各地典当行的发展规划,请于2015年3月10日前上报。
  
  (四)为全面掌握各地典当企业情况,今年省商务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拟抽检各地企业比例10%以上,对个别年内出现严重违规企业的地市,拟增加抽检1家。具体安排如下:郑州市抽查6家,洛阳市4家,南阳市3家,许昌、新乡、信阳市各2家,其余省辖市各抽检1家。各地务必采取抽签的办法选择抽检企业,并将名单于2015年元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凡是省厅抽检的企业,各市不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联系人:党莎、杨华仙
  
  联系电话:0371—63576837
  
  附件:
  
  1、2014年度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2、2014年度典当行业风险指标汇总表;
  
  3、2014年度典当行经营情况表(一);
  
  4、2014年度典当行经营情况表(二);
  
  5、2014年度典当行经营情况表(三);
  
  6、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票现场检查表;
  
  7、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续当凭证现场检查表;
  
  8、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检查表;
  
  9、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开户账户备案登记表;
  
  10、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201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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