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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典当行当票购领核销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30日浏览量: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作者:佚名
  各盟、市商务局:
  
  为加强典当行监管,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11〕49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典当行当票购领核销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商务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14年6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典当行当票购领
  
  核销与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典当行监管,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11〕49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自治区辖区典当行。
  
  二、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全国统一当票分为“当票”和“续当凭证”两类,分别在典当和续当时使用。
  
  三、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
  
  四、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当票信息化管理。自治区商务厅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对企业领取的当票和续当凭证进行备案,系统中登记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号码应和实物票据保持一致。典当行在开据当票时,需将票面的数据信息提交到监管信息系统中。
  
  五、当票、续当凭证领购与管理要求
  
  (一)当票、续当凭证的印制
  
  当票和续当凭证,按照《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11〕49号)规定,由自治区商务厅监制。自治区商务厅指定的印刷厂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规定标准要求统一编号、统一印制。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二)当票和续当凭证的购领
  
  初次购领当票和续当凭证时,典当行须持《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到自治区商务厅开具码段指令后,到自治区典当行业协会购买当票和续当凭证。
  
  续购当票和续当凭证时,购票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介绍信,到自治区商务厅开具码段指令,并提交前次使用票据情况,交回已用完的票据存根后,到自治区典当行业协会按核准的数量购买票据。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的核销
  
  当票和续当凭证的核销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四)当票和续当凭证的打印
  
  除复核、经办、保管、当户签章和典当行签章信息外,典当企业开立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采用打印机打印。机打当票和续当凭证时,票面汉字及字符(包括数字)信息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11pt。
  
  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保管
  
  当票的使用状态包括正常使用、作废、丢失、注销。典当行购领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妥善保管。各典当行要指定专人负责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保管、使用、购领和核销工作。
  
  典当行遗失当票和续当凭证,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负责,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盟市商务局和自治区商务厅。
  
  当户遗失当票和续当凭证,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补办当票和续当凭证。
  
  (六)当票和续当凭证的检查
  
  各级商务部门应对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由检查人签字负责。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有违规行为者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各盟市商务局要对典当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
  
  (七)当票和续当凭证收缴
  
  典当行终止时,核销已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缴回未用完的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得私自转让和销毁。
  
  六、典当行必须将有关典当事宜在店堂进行公示,并在典当交易时将相关事宜告知当户,提醒当户注意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和续当须知。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典当行当票购领核销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