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会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1日浏览量:来源:辽典协会秘书处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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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于会员,保证协会顺利开展各项活动,按照《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辽宁省典当协会于2014年2月下发了《关于收缴2014年会费的通知》,从目前会费收缴情况看,部分会员单位已及时缴纳了会费,但还有一些会员单位至今未缴纳会费。
为确保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请尚未缴纳2014年会费的会员单位,按照会员单位会费标准列示的金额,尽快将会费缴纳到协会。(注:根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章程》第十二条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汇款时,请务必注明会员单位全称及会员代表姓名。协会收到会费后,将开具《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以挂号信方式邮寄到会员单位,请注意查收。因有特殊原因或情况不能按期缴纳会费的,请将理由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协会秘书处。
一、会员单位的会费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已全部缴纳)
(二)理事单位:3,000元/年;(已全部缴纳)
(三)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二、汇款方式
收款单位名称: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红霞支行
账号:0330510102000002822
汇款用途请注明: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2014年度会费。
联系人:谭艳
联系电话:024-22871858
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