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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典当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1日浏览量:来源: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作者:佚名

  内容:变更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等需要前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对象:行政许可相对人(申请人)


  行政许可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书面变更申请;


  二、股东会决议;


  三、章程修正案;


  四、《典当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申请表》;


  五、《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单一变更股本结构的除外);


  区分不同情况,还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的个人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国有控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干部任免通知书》。


  三、变更机构住所的:应提交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和使用权证明。


  四、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方案》、出资协议、市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帐单和询证函);新的自然人股东须提交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的个人履历表、身份证明、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法人单位增加(减少)出资额的,须提交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近期财务状况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和出资能力证明。


  对外转让股权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应提交《股权调整实施方案(包括股权调整案由,转让前后出资结构、额度、比例变化,转让方式、转让价格等内容)》、出让人的股权转让申请(应注明为什么要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市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账单、银行询证函);受让人为自然人,需提交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受让人为法人的,须提交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财务状况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和出资能力证明;典当公司出具的二年内不再变更股本结构承诺书。


  工作程序:行政许可相对人(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服务业委提出申请,经市级服务业委初审同意后,报省服务业委批准,报商务部备案后下达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