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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须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5日浏览量: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设立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作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向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不需交纳受理费的案件及例外情况:

  

  1、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最终由谁承担:

  

  一般来讲,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的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5、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6、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注意事项:

  

  1、预交的诉讼费用超过了应负担的金额,应该在案件审结后,到法院办理退费手续;预交的是一审诉讼费,到一审法院办理退费手续。预交的是二审诉讼费,到二审法院办理退费手续。

  

  2、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收费简表

  

  财产案件 不满1万元50元

  

  1万元--10万元*2.5%-200

  

  10万元--20万元*2%+300

  

  20万元--50万元*1.5%+1300

  

  50万元--100万元*1%+3800

  

  100万元--200万元*0.9%+4800

  

  200万元--500万元*0.8%+6800

  

  500万元--1000万元*0.7%+11800

  

  1000万元--2000万元*0.6%+21800

  

  2000万元以上*0.5+41800

  

  非财产案件离婚 不满20万300元

  

  20万元以上*0.5%-700(20万元以下的按300元收)

  

  人格权 不满5万元 500元

  

  5万元-10万元*1%(5万元以下的按500元收)

  

  10万元以上*0.5%+500

  

  其他 100元

  

  知识产权 每件交纳1000元,有财产争议的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 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 每件交纳50元

  

  破产案件 按破产财产总额,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但不超过30万元。(不预收)

  

  支付令 按照一般财产型民商事案件的1/3标准交纳。

  

  管辖权 每件按照100元预交

  

  公示催告 每件按照100元交纳

  

  执行案件 不满1万元 50元

  

  1万元--50万元 *1.5%-100

  

  50万元--500万元 *1%+2400

  

  500万元--1000万元 *0.5%+27400

  

  1000万元以上 *0.1%+67400

  

  无执行金额或价款的500元

  

  民诉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起诉的,按上述标准交纳申请费。

  

  保全案件 不满1千元 30元

  

  1000元-10万元 *1%+20

  

  10万元以上 *0.5%+520,不超过50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注: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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