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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典当企业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30日浏览量:来源:辽宁省商务厅作者:佚名
辽商审批函〔2018〕31号
 
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引导典当企业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的有关要求,省商务厅将于近期开展2017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企业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内设立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书》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审时间安排
 
  年审工作从2018年1月29日开始,到3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与数据核对阶段(1月29日—3月16日)。各典当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指定专人整理相关数据资料,认真填写年审报告书,并请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典当行2017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于3月16日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审材料。
 
  (二)初审阶段(3月19日—3月23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年审材料进行初审,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证典当行及其法人股东工商登记信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栏中要明确签署“A类、B类或不通过”的初审意见,并填报《各市2017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汇总表》(附件5),于3月23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处)。各地区在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严重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年审的,应预扣其《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限期不超过一个月;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经验收仍不合格的,要及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上报省商务厅,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级工商、公安部门。
 
  (三)审查核定阶段(3月26日—3月30日)。由省商务厅对企业年审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核定企业类别,签署年审意见,汇总有关资料,向商务部报告年审情况,同时向各市通报,省商务厅将视情抽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年审结果经征求各地意见后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对于年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且拒不整改的典当企业,启动公告注销程序责令退出。年审期间,暂不受理典当企业变更事项申请。
 
  三、年审重点内容
 
  根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年度年审的核查重点为:
 
  (一)企业人员配备及经营情况。包括企业人员构成是否能够满足企业运营需要,企业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有无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等情况。
 
  (二)企业备案登记事项变动情况。重点核查有无擅自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或出租、出借、自行转让《典当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三)企业营运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股东出资是否真实,有无虚假出资或以各种形式抽逃资金行为;企业营运资金是否充足,企业净资产是否低于规定限额,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问题等。
 
  (四)企业资金来源情况。重点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行为,是否存在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行为等。
 
  (五)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报送工商年度报告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重点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六)企业规范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有无收当赃物、动产抵押、发放信用贷款、强迫赎当、违规收取综合服务费或利息、超范围经营、单笔业务或单一客户超比例或超限额规定发放当金等行为。
 
  (七)当票使用情况。包括全部典当业务是否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在线机打当票和续当凭证,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以个人名义从事典当业务等行为,当票填写是否完整合规、有无使用过期当票、自行印制当票、向其它经营者提供当票以及不按规定填写当票、恶意逃避监管等行为。
 
  (八)企业财务核算是否符合财政部制定的《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存在哪些问题,有无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现象。
 
  (九)典当行信息报送情况。包括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有无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现象。要求各典当行于2018年2月2日前,对2017年度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各项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确认,确保年度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十)有问题企业整改情况。凡上年度年审被责令整改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就整改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效果提交专项报告。
 
  要求企业自查报告中对上述内容依次作出说明。
 
  四、年审应提交的材料
 
  (一)2017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1);
 
  (二)审计机构出具的2017年度典当企业财务状况审计报告(需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列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三)2017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2);
 
  (四)2017年度典当企业财务状况表(附件3);
 
  (五)2017年度辽宁省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附件4);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七)典当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典当行法人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典当行和法人股东公司基本情况详细查询单(原件)。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依次夹列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内,不用装订。各企业要统一使用省商务厅印制的报告书,不得以自制表格上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典当行必须认真对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各项规定,对全年经营管理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明确整改目标和措施,实事求是地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填写年审报告书,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并对自查及审计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承担依法经营的主体责任。
 
  (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科学组织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核年审材料。对填报不认真、内容不完整、相关数据衔接不一致的,应退回企业重新填报。发现有违法违规或有弄虚作假疑点的,应约谈企业负责人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调取有关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
 
  为保证年审工作质量,各地要会同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填报《2017年度辽宁省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加强对审计质量考核工作,凡协助造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报告作废外,将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三)各承担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遵守职业规范,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认真核查企业各项会计数据的真伪,对有关问题短时间内无法查实、函证的,应在保留意见中加以注明,并在编制典当行审计报告正文或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表述:
 
  1.被审计企业的会计科目处理,是否符合财政部《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要求,有无违规处理账目或弄虚作假行为。
 
  2.典当行注册资本是否真实,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占压典当行资金等行为。
 
  3.对被审计企业发生的数额占注册资本10%以上的大宗应收款、其它应收款、应付款、其它应付款及单笔额度超过被审计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贷款和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贷款余额超过企业净资产25%以上的贷款的发生时间、对象、账龄长短等内容要逐笔列示。
 
  4.典当行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各自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凡未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审计或审计报告缺项的,要退回重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附件:1.2017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
 
  2.2017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
 
  3.2017年度典当企业财务状况表
 
  4.2017年度辽宁省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
 
  5.各市2017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汇总表
 
  辽宁省商务厅
 
  2018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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