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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7日浏览量:来源: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作者:佚名
  急件                                           辽服函〔2014〕10号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  
  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服务业委:
  
  为进一步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有效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3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设立并取得商务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书》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时间安排
  
  年审工作从2014年1月13日开始,到3月30日结束。其中:1月13日至2月21日为企业自查阶段,聘请经市(县)级服务业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整理年审材料,填写年审报告书,于2月2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服务业委报送年审材料。2月24日至3月7日为初审阶段,由各市(县)服务业委对企业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本地区典当企业初审情况汇总表,于3月7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省服务业委。3月10日至3月30日为审查核定阶段,由省服务业委对企业年审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核定企业类别,签署年审意见,汇总有关资料,向商务部报告年审情况,同时向各市(县)通报。
  
  年审期间,暂不受理典当企业变更事项申请。
  
  三、年审重点
  
  (一)企业人员配备及经营情况。包括企业人员构成是否能够满足企业运营需要,企业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有无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书》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等情况。
  
  (二)企业备案登记事项变动情况。重点核查有无擅自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或出租、出借、自行转让《典当经营许可证书》等行为。
  
  (三)企业营运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股东出资是否真实,有无虚假出资或以各种形式抽逃资金行为;企业营运资金是否充足,企业净资产是否低于规定限额,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问题等。
  
  (四)企业资金来源情况。重点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行为,是否存在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行为等。
  
  (五)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重点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六)企业规范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有无收当赃物、动产抵押、发放信用贷款、强迫赎当、违规收取综合服务费或利息、超范围经营、单笔业务或单一客户超比例或超限额规定发放当金等行为。
  
  (七)当票使用情况。包括全部典当业务是否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在线机打当票和续当凭证,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以个人名义从事典当业务等行为,当票填写是否完整合规、有无使用过期当票、自行印制当票、向其它经营者提供当票以及不按规定填写当票、恶意逃避监管等行为。
  
  (八)企业财务核算是否符合财政部制定的《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存在哪些问题,有无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现象。
  
  (九)典当行信息报送情况。包括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有无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现象。要求各典当行于2014年1月24日前,对2013年度通过《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各项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确认,确保年度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十)有问题企业整改情况。凡上年度年审被责令整改的企业,须在本次年审报告中说明整改进展情况,未完成整改的应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要求企业自查报告中对上述内容依次作出说明。
  
  四、年审应提交的材料
  
  (一)2013年度典当行年审报告书(见附件1)。
  
  (二)所在市(县)服务业委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13年度典当企业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见附件2)。
  
  (三)2013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3)。
  
  (四)2013年度典当企业财务状况表(见附件4)
  
  (五)《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典当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年检印章应清晰可见)。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依次夹列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内,不用装订。各企业要统一使用省服务业委印制的《典当行年审报告书》,不得以自制表格报省。
  
  五、有关要求
  
  (一)各典当行必须认真对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各项规定,对全年经营管理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明确整改目标和措施,实事求是地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填写年审报告书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并对自查及审计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承担依法经营的主体责任。
  
  (二)各市(县)服务业委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科学组织典当行年审工作,严格审核年审材料。对填报不认真、内容不完整、相关数据衔接不一致的,应退回企业重新填报。发现有违法违规或有弄虚作假疑点的,应约谈企业负责人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调取有关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年审期间省服务业委将对部分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为保证年审工作质量,各地要加强对审计质量考核工作,审慎确定认可对象,凡不能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提交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要从认可名单中予以剔除,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三)各承担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核查企业各项会计数据的真伪,该查实的查实,该函证的函证,短时间内无法查实、函证的,应在保留意见中加以注明,并在编制典当行审计报告正文或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表述:
  
  1.被审计企业的会计科目处理,是否符合财政部《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要求,有无违规处理账目或弄虚作假行为。
  
  2.典当行注册资本是否真实,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占压典当行资金等行为。
  
  3.对被审计企业发生的数额占注册资本10%以上的大宗应收款、其它应收款、应付款、其它应付款及单笔额度超过被审计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贷款和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贷款余额超过企业净资产25%以上的贷款的发生时间、对象、账龄长短等内容要逐笔列示。
  
  凡未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审计或审计报告缺项的,要退回重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附件:1.2013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
  
  2.2013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
  
  3.2013年典当企业财务状况表
  
  4.2013年各市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汇总表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