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2015年新设立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3日浏览量:来源:甘肃省商务厅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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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商务流通发〔2016〕12号
各市州商务局、兰州新区招商局: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甘肃省典当行业发展布局规划(2015-2017)》以及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甘肃省2015年新设立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申报审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地要按照《甘肃省2015年新设立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申报审批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申报流程,及时受理和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连同5张附表于2016年3月31日前统一报省政府政务大厅(省商务厅受理窗口)。
二、统筹规划,择优推荐。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适度竞争的原则,考虑各市州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典当行存量、经营监管情况和覆盖率等因素,同一典当行申报分支机构不超过1个。各地要严格控制总量,择优推荐。兰州市、庆阳市申报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现有存量的10%。优先选择典当业效益好、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及尚无典当行的空白县设立,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产生恶性竞争。
三、加强监管,强化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责任,把握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控制,重点防范非法集资,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联系人:韩国栋徐永
联系电话:0931-86239230931-8637929
传真:0931-8637929
电子邮箱:gshanguodong@sina.com,80806206@qq.com
投诉举报电话:0931-8623855
投诉举报邮箱:gssw02@163.com
甘肃省商务厅
2016年1月8日
甘肃省2015年新设立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申报审批工作方案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甘肃省典当行业发展布局规划(2015-2017)》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2015年新设立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申报审批工作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有序进入典当行业为目标,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适度竞争的原则,控制总量、优化布局,鼓励在尚无典当行的空白市、县(区)设立典当行。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新设立典当行
1、按照《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商务部《2015年全国典当行布局规划要求》的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情况,新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甘南州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货币资金,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2、典当行股权结构中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各股东成员不能再担任自然人股东。
3、典当行的股东应具备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1年内不对外转让典当行股权,不以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注册经营满3年(工商注册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
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投入典当行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出资额应小于其营运资金,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投资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在退出或转让股权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要出具承诺函,承诺将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材料和报表等。
4、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为非公务员。典当公司拟任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应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要求。
5、典当行应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6、典当行应有不小于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不能设在纯住宅区。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治安管理要求,1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
7、典当行应根据《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制订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及安全制度等,开业时要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8、典当行申报前须接受法人股东财务审计,并进行注册资金审验。典当行法人股东须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15年综合评价评级中AAA级会计师事务所(见附件1)接受财务审计;注册资金须存入指定银行账户(见附件2),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不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进行财务审计和验资的无效,下同)。
(二)设立分支机构
1、典当行应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2、典当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均以A级通过年审。
3、典当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4、分支机构应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分支机构应有不小于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不能设在纯住宅区。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治安管理要求,1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
6、典当行应当对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典当行应于申报前接受财务审计,并将拨付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7、分支机构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制订安全制度,执行安全防范措施,开业时要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各市州商务局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及要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新设立典当行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及各自的出资额及比例、各股东的联系方式)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原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证明。验资报告须经省注册会计师业务网报备。
5、拟任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其他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须提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代保管单位出具的简历、非公务员证明,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13年、2014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且经省注册会计师业务网报备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2013年、2014年度缴纳各项税费的发票复印件。
7、法人股东企业情况简介;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章程、投资典当行的决议及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经市、州公安机关特行管理部门勘验核准并盖章的营业场所平面图、装修设计图(可暂不装修,待审批文件下达后1月内装修完毕)。营业场所产权证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出资人应出具诚信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不违规经营,不从事非法集资等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不抽逃注册资本金;承诺所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设立分支机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须经省注册会计师业务网报备。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企业2013年、2014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且经省注册会计师业务网报备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2013年和2014年典当企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税、所得税发票复印件。
5、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须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简历、非公务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经市、州级公安机关特行管理部门勘验核准并盖章的营业场所平面图、装修设计图(可暂不装修,待审批文件下达后1月内装修完毕)。营业场所产权证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8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出具诚信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不违规经营,不从事非法集资等金融活动;保证不抽逃运营资金;承诺所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程序
2015年新设立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申报审批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至2016年4月30日结束。
(一)制定方案,组织申报。2016年1月31日前,各市州商务局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企业学习文件,准备申报材料。
(二)市州初审,材料报送。2016年3月31日17:00前,各市州商务局将初审意见、5张附表(详见附件),与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政府政务大厅(省商务厅受理窗口)。逾期不再受理。
(三)省厅审核,评审备案。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省商务厅组织审核和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报商务部备案。
附件6
2015年AAA级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1、甘肃天一永信会计师事务所
2、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甘肃分所
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甘肃分所
4、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5、甘肃励致安远会计师事务所
6、甘肃立信浩元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7、甘肃广合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8、甘肃茂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9、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甘肃分所
10、甘肃鼎之信会计师事务所
11、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甘肃分所
1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甘肃分所
13、甘肃信立新会计师事务所
14、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
15、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所
附件7
甘肃省2015年新设立典当行和分支机构指定验资银行网点名单
兰州市
甘肃银行总行营业部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22号
联系人:黄东手机:13893272108
甘肃银行七里河支行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3号
联系人:关钊手机:18152086655
兰州银行永通支行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311号
联系人:李芳手机:18693161236
兰州银行雁宁支行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374号
联系人:曹文娟手机:13893361960
酒泉市
甘肃银行酒泉分行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2号
联系人:李莉手机:18093798616
兰州银行酒泉分行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37号
联系人:赵铭手机:18809379835
嘉峪关市
甘肃银行迎兵东路支行
地址:嘉峪关市迎宾东路1289号
联系人:邢丽手机:13639371873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
地址:嘉峪关市新华南路2801-B号
联系人:尹智锋手机:18093739996
张掖市
甘肃银行张掖分行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37号李洪祯综合楼
联系人:雷剑手机:18993661667
兰州银行张掖分行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15号
联系人:邱晓俊手机:18219969809
金昌市
甘肃银行天津路支行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天津路4号
联系人:宿静手机:13689459056
兰州银行金昌分行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27-2号
联系人:李新华手机:18909456955
武威市
甘肃银行凉州区支行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环路7号
联系人:李雅蓉手机:18093125615
兰州银行武威分行
地址: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1028号
联系人:曹海鹏手机:13919879863
白银市
甘肃银行白银分行
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35号
联系人:牛艳手机:13830088023
兰州银行白银分行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万盛路1号
联系人:惠灵顿手机:18693186259
定西市
甘肃银行定西分行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3号
联系人:王刚手机:13993200601
兰州银行定西分行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朝阳锦城
联系人:孙彬手机:15009320032
临夏州
甘肃银行红园路支行
地址:甘肃临夏市红园路49号
联系人:王永亮手机:13993010396
兰州银行股临夏分行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团结路48号
联系人:单亮手机:18919303733
甘南州
甘肃银行当周街支行
地址: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125号
联系人:安转芳手机:13893982967
天水市
甘肃银行天水分行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天麟·龙城明珠大厦1-2层
联系人:杨菱阁手机:13993806169
兰州银行天水分行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安居小区综合楼一楼
联系人:邢跃军手机:13993862886
平凉市
甘肃银行平凉分行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38号
联系人:杨莉手机:18993309666
庆阳市
甘肃银行庆阳分行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兆星大厦
联系人:吴蕾手机:13993461699
兰州银行庆阳分行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北路66号
联系人:杨宗顺手机:13830428839
陇南市
甘肃银行陇南分行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建设路南端江岸名都1号楼
联系人:马亚手机:13993950668
兰州银行陇南分行
地址:武都区北山路油橄榄基地广场交警大厦兰州银行东江支行
联系人:刘洋手机:13519642078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