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3日浏览量: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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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商〔2016〕7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局: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15年度典当行新增指标。根据《通知》精神及《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做好我市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指标
严格按照商务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构优化、适度竞争”和“优先在典当业效益好、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及尚无典当行的空白市、县设立典当行”的总体要求,综合我市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对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具体布局如下:
(一)2014年度GDP超过800亿元的,且现有典当行不足9户的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各投放1个新增指标。
(二)2014年度GDP超过600亿元不足800亿元的,且现有典当行不足8户的涪陵区、南岸区,各投放1个新增指标。
(三)2014年度GDP超过400亿元不足600亿元的,现有典当行不足4户的北碚区、巴南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长寿区,各投放1个新增指标。
(四)2014年度GDP超过200亿元不足400亿元的,现有典当行不足2户的璧山区、梁平县、垫江县、忠县(潼南区无申报),各投放1个新增指标。
(五)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中有撤销典当企业的南川区、丰都县、彭水县,各投放1个新增指标。
(六)为了优先在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并有需求新增典当行的大渡口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各投放1个新增指标。(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
(二)新增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主城9区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渝西地区原则上不得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其他区县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作为典当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并能够按照要求配备办理业务所需的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控股;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以内,并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六)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入股资本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均须提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
(九)新增设立典当行的股东须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十)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一)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十二)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及公安机关有关治安管理的要求。
申请开设典当行分支机构,除按照新开设典当行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014年度年审结果为A类;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等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典当行设立申请
1.设立申请(主送机关为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申请内容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代理人姓名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相关制度等。
2.出资协议。
3.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承诺出资的数额与申请、章程一致;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4.市商委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市商委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5.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6.市商委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15年度或2014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7.市商委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8.法人股东董事会(股东会)出资典当行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原则上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名称中包含“典当”和“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11.市公安局审核意见原件。
12.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13.法人股东为国有资本投资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市商委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原件。
14.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应有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市商委的监管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原件。非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申请人,需出具无上市公司投资典当的情况说明承诺函原件。
15.申请人出具无港、澳、台商资金投资典当行的情况说明承诺函原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上述“申报材料”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用文件盒套装。
(二)开设分支机构申请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设立申请由拟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所在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市商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市商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市商委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4.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户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6.市商委及市公安局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申请人应将1-6项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用文件盒套装。
四、申报程序
(一)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从2016年元月12日至2016年4月30日开展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的申报审批工作。
(二)申请人在市商委行政审批接件窗口报送申报材料前,需到以下部门和机构完善相关手续:
1.到工商局预核名,取得《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到市公安局接受申报材料中属于公安机关负责的相关内容审核,并取得审核意见(2016年2月19日前凭区县商务局推荐函,并附《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出资协议、租用经营场所协议,到市商委特行处办理函件前往。领取函件地点:江北区建新北路32号,1104室,联系电话:63851640)。
3.申请人向市商委指定银行的验资专户转入注册资本金(附件2),并经市商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附件3)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4.区县商务局应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场所等进行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2016年2月19日前)向市商委推荐申领去市公安局的函件,未申领去市公安局函件的,视为自动放弃,其指标由市商委统筹安排。申请者资料齐备,经区县商务局初审符合要求的,于2016年3月25日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商委上报并附《典当行设立审核情况表》(附件4)、《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情况表》(附件5)。
5.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6.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于2016年3月25日前(星期六、日除外)报至市商委行政审批接件窗口:江北区下石门619号东方明珠A3栋重庆市商业信息中心(江北区石门大桥北桥头齐祥灯饰广场对面),联系电话:966536转8016、8017,报件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17:30时。
(四)市商委对报件进行审查,对形式、内容不齐备(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将予以告知补正内容并退还申请材料,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补正申请材料后到接件窗口重新申报。如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对形式内容齐备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五)2016年2月19日前未向市商委推荐申领去市公安局的函件,其指标由市商委统筹安排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区县商务局要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各有关区县商务局要制定申报、筛选、初审推荐方案,按照统一的要求,公正、公开、公开初审、推荐,严格坚持依法行政,严防绚私舞弊。推荐数超过指标名额的不予接件和受理。凡经市商委受理后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区县不再补报。
(二)申请人要认真准备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项目齐备、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凡经市商委受理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补。
(三)申请开设典当行分支机构的受理和推荐程序参照申请开设典当行程序执行。
(四)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金和经营场地。
六、组织领导
区县商务局要加强对申报与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依法依规行政,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做好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市商委会同公安局、工商局、金融办、财政局等单位,组成市典当行审核和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典当行新增审核和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纪委市监察局驻市商委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对推荐、审核工作的监督,严防审批过程滋生舞弊、腐败行为。市商委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审批实施工作。
附件:1.2015年度重庆市新增典当行指标分配表
2.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转入注册资本金指定银行
3.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审计验资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4.《典当行设立审核情况表》
5.《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情况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2016年1月12日
(联系人:田维强电话:63851640,13983703980
戴培霞电话:63853040,18983156051)
附件1
2015年度重庆市新增典当行指标分配表
区 县 | 分配指标(个) |
涪 陵 | 1 |
大渡口 | 1 |
沙坪坝 | 1 |
九龙坡 | 1 |
南 岸 | 1 |
北 碚 | 1 |
巴 南 | 1 |
长 寿 | 1 |
江 津 | 1 |
合 川 | 1 |
永 川 | 1 |
南 川 | 1 |
璧 山 | 1 |
梁 平 | 1 |
丰 都 | 1 |
垫 江 | 1 |
忠 县 | 1 |
云 阳 | 1 |
奉 节 | 1 |
巫 山 | 1 |
彭 水 | 1 |
合 计 | 21 |
附件2
2014年新增典当转入注册资本金指定银行
1.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地址:渝中区中山一路218号,联系人:周莉莉:电话:63889821、13808373589
2.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北城天街支行,地址:江北区北城天街9号,联系人:陈翔电话67856676、13883161819)
附件3
2014年新增典当行审计验资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1.重庆邦宇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马德聪电话:67749550(办)13808322012
2.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史川电话:67395667(办)13883675738
3.重庆海平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勇电话:63739368(办)13368123068
4.重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刘卫电话:89033800(办)13883798016
5.重庆金翰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龙泽利电话:88301779(办)13032347109
6.重庆渝证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张科电话:63843981(办)13883591249
7.重庆金三元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冷必政电话:63829255(办)15310076981
附件4
典当行设立审核情况表
市商委:
______年度,我区县(自治县)初审设立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为:______市______区县,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法定代表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二、股东情况
(一)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______户,均为内资企业,无外资(含港澳台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______%,符合法人股相对控股的要求,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全称 |
法定 代表人 |
公司类型 | 本次出资额 |
填表说明:1.公司类型按照营业执照填写;2.本次出资额为对该典当行的出资额。
上述法人股东均已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经审核,所有法人股东财务状况均符合有关要求。
(二)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______人,均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合计持股比例______%。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姓名 | 身份证号 | 本次出资额 |
三、股东及高管人员资质情况
经审核,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四、验资情况
公司已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其中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证明。经审验,验资报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所有股东均在出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法人股东提交了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
五、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符合经营要求,提供了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市公安机关认可。
六、相关承诺
公司已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所有股东均提交了出资承诺书,已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法人股东____________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已出具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____________为上市公司,已书面承诺将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本单位已对公司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查验了原件,确认上述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区县商务局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情况表
市商委:
________年度,我区县(自治县)初审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_____家分支机构。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典当行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许可证编码:________,成立日期: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已有分支机构数量:________家。
二、拟设分支机构情况
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________,住所: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营运资金:________(万元),分支机构负责人:________。
三、典当行近两年财务状况和合规经营情况
经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审核,该典当行近两年来连续赢利。
最近两年来,该典当行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资金拨付
该典当行已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五、人员资质情况
经审验,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六、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符合经营要求,提供了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市公安机关认可。
本单位已按要求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拟设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查验了原件,确认上述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商务部,市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金融办,委领导,市纪委监察局驻市商委纪检组监察室,市典当协会。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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