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2日浏览量:来源: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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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经信局:
为规范典当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中小[2016]12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对全市典当行开展2015年度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市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审内容
(一)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银行开户情况;典当业务是否经过典当行的公司账户发放和回收当金、息费;现金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典当行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四)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现象,当票是否机打并如实上传监管信息系统,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当票和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与典当总额是否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和续当凭证金额与典当余额是否相符;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当票的核销情况。
(五)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典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与工商登记和监管部门审批是否一致;监管部门审批的股东与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是否一致。
(六)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对绝当物品处理等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否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的。
(九)典当行经营场所情况。主要核查: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三、年审材料
(一)《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含分公司数据)(见附件1,可从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典当行经营情况年报表(一)、(二)和(三)(登录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年审管理填报并打印)。
(二)对本典当行2015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其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典当行2015年的经营情况、经营亮点、存在问题和原因、担保情况、自查和整改情况、以及工作建议等。对于企业上传监管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与实际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要进行详细说明。
(三)近三年无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公司本部报表、分支机构报表及合并的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报告的编制应遵循财会〔2009〕11号文、商建函〔2009〕28号文的相关规定,要求如下:
1.应对典当行的“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票据”、“应付账款”等附注项目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往来单位(或个人)、经济内容、发生时间及金额;附注中应对逾期6个月未续当或赎当的典当业务列明当户、户物类别、发生时间及金额等;“货币资金”、“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要列示其具体构成内容;“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要披露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比例。
2.“发放贷款和垫款”附注项目要列明其当户、户物类别、发生时间及金额等(该内容可不需提交监管部门,但应有审计单位确认盖章,备齐留典当行备查)。
3.审计报告中各资产及负债类报表项目要分别列明年初及年末余额,各损益类报表项目要分别列明本年数及上年数,不得遗漏。
4.财务审计报告要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在附注中披露: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等情形。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典当公司印章),典当行工商登记表原件(含变更记录表)。
(五)其他年审材料(如:典当企业超过6个月未正常营业或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典当资金来源或用途不正常的,自查核查中有需要说明的,须附典当行书面文件)。
(六)2015年度相关财务资料(年度内各月份银行对账单、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业务资料(当票、合同、在当物品清单,抵押、质押登记凭证等材料),当票和续当凭证领(使)用台账。(备齐留典当行备查)
(七)年审资料装订要求:标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年审资料,并注明: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报送时间。内页用A4纸。上述材料除《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单独上交、第(三)项第2点、第(六)项备齐留典当行备查外,其他年审资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县(区)经信局(省、市、县各一份)。
四、年审结论
(一)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较轻违规行为及时改正的,年审结论为A类。
(二)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经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年审结论为B类。
1.存在账外经营、未通过公司账户发放和回收当金和息费、现金使用不符合管理规定、对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对外投资、挪用或抽逃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等行为的;
2.未按《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典当行业当票管理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4〕610号)规定,领取和使用当票出现较大问题;使用自行印制当票的;
3.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不同的;
4.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5.无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监管部门批复的经营场所不一致、经营场所无业务必须设施的,或长期未开门营业的;
6.对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的;超范围经营的;
7.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收取息费的;
8.经营不善,连续出现亏损;提供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
(三)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不得通过年审,收回并注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1.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的;
2.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3.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4.拒不参加年审的或连续三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5.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经信局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审核典当行提交的年审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中企业填报信息是否全部填写。
(二)根据当地监管实际组织对辖区内典当行逐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前述的年审内容进行认定。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三个月;典当行整改后我委将会同县(区)经信局进行验收。
(四)各典当行于2月17日前向各县(区)经信局提交年审材料及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各县(区)经信局于2月24日前向我委报送年审情况的总结报告、企业相关材料和《县区初审意见表》(见附件2)。
六、其它
我委将于3月初组织对典当行进行现场核查。同时,结合各县(区)经信局现场检查情况、典当监管系统每月经营财务报表报送情况、经营业绩等对典当行出具年审结论,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将组织典当专家、财务审计人员对典当行进行现场抽查。
附件:1.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2015年度)
2.县区经信局初审意见表
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月1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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