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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 2016年度设立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4日浏览量: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作者:佚名

各市商务局(委):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西2016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负责,严格准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增典当行工作,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保证材料齐备、程序合规,对申报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相关资质等必备条件进行现场核实。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好准入管理。

二、完善机制,加强监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监管模式,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合金融监管部门防范非法集资。对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典当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附件:1.广西2016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2.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3.对验资银行的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1月13日

(联系人:黎玉婷,电话:0771-2211831)

附件1

广西2016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2016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促进典当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布局

根据各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状况、典当市场经营环境、行业经济效益和地方监管水平等方面因素,统筹全区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发展。

(一)优先在经济总量大、典当业效益好、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市场经营环境良好的地区发展典当行。

(二)优先在尚未设立典当行或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且市场需求旺盛的地区发展典当行。

(三)优先支持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申办典当行。

(四)优先支持以开展民品业务为主的企业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优先考虑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和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

(五)新增典当行住所原则上应选择距离现有典当行不低于500米的商业用房。对两个及以上在相距不足500米的区域申办典当行的,按受理时间先后进行排序。申请人可参考《典当企业信息一览表》进行合理选址(请至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http://www.gxswt.gov.cn/“便民服务”栏查询)。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达到本次申办最低限额。要求南宁市辖区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市县不低于500万元。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要求:商业用房,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无偿拨付或租期在3年以上。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要求: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6.对法人股东具体要求:

(1)成立满3年,且营业期限有效期不低于3年。

(2)非一人公司或含有外资成分。

(3)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为同一人。

(4)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法人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法人股东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通常为长期股权投资)加上本次出资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应有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记录。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5)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材料和报表。

7.对自然人股东具体要求: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本人非公务员,不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8.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9.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且均以A类通过年审。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要求:商业用房,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无偿拨付或租期在3年以上。

5.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应有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原件)。

2.出资协议(原件,有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内容与申请、章程一致)。

3.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要求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2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有股东签名、盖章)(原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原件,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近3个月内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15、2016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法人股东2015、2016年度缴纳各项税费的发票复印件。报告应有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章,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还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原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含本次投资金额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要有2015、2016年度的利润数据,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8.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原件,有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产权证上载明商业用途,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10.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的初审意见(复印件)。

11.信息报送承诺书(要求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原件)。

12.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原件)。

13.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原件)。

14.典当行章程(原件)。

15.典当行业务规则(原件)。

16.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价、研究结论等内容)(原件)。

17.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原件)。

18.安全防范措施(包括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建筑结构图、平面图、安全防范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和设计方案、施工承诺书)(原件)。

1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报告应有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章,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2015、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报告应有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章,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原件)。

3.典当行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4.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原件)、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产权证上载明商业用途,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应在3年以上)。

6.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的初审意见(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拨付证明(原件,报告应有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章,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以上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活页装订),一式三份(其中市商务局留存1份)。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典当监管人员校核原件并签名。

四、审批程序

(一)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向所在地级市商务局(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商务局(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拟设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典当行住所周边500米(步行距离)范围内无其他典当行(分支机构),或500米(步行距离)范围内典当行(分支机构)无异议。对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初审推荐意见,随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三)自治区商务厅窗口收件日期为即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

(四)我厅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将通过广西商务厅门户网站公示3日无异议后办理批复文件、发放典当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申报企业,我厅通过窗口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新增典当行须通过广西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和商业银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3)进行审计、验资。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审计和验资的申报材料,我厅一律不予审核。申报过程终结前,验资户资金受我厅及验资银行的监管。申报过程中支取或挪用资金的,申报视为无效。

(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进行虚假申报的,我厅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对批准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情况。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新增典当行的审核工作应邀请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接受行政效能监察。

附件2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一、选择建议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要求,新增典当行审计单位应当为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保证审计质量及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建议新增典当行申请人选择具备如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1.依法成立,注册于广西区内,综合实力较强,注册会计师不低于20人。无违法违规记录。

2.对典当行业有深入了解,熟悉典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行业规范。

3.有稳定团队处理业务,具有从事典当或金融企业相关审计工作经验。

二、有关要求

1.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广西本部出具,不包括该事务所在其他市开设的分所。

2.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

3.按照审计准则等规定及商务部门相关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报告应有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章,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对在审批中出具不实报告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厅将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附件3

对验资银行的要求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要求,新增典当行注册资金须进行审验。为确保新增典当行注册资金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商业银行在接受新增典当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开立验资账户须向自治区商务厅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做到如下事项: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申请人资金进行监管。

2.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监管申请人账户和资金的事宜。

3.负责出具申请人存款证明;配合自治区商务厅、会计事务所对典当行申请人开展验资工作;

4.申请人账户资金的使用、划转须凭自治区商务厅开出的书面通知和典当行营业执照方能办理;若申请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要求划转其注册资金时,由申请人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退出申办的书面申请,经自治区商务厅审核并出具书面通知,验资银行方可按要求划转申请人资金。

5.新增典当行资金划转前,验资银行须于每周周一向自治区商务厅报送申办人帐户情况(格式附后);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供各申办人帐户的上月对账通知单;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要求,随时提供各申办人帐户的资金情况。

附件:

验资帐户余额情况周报

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余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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