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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 2016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4日浏览量: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作者:佚名
  各市商务局(委):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有关要求,为规范典当行经营活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对全区典当行开展2016年度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次年审对象为通过2015年度年审合格的典当企业和2016年新设立的典当企业。
  
  二、时间安排
  
  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应于2017年3月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所在地市商务局(委),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或不接受年审。各市商务局(委)应在2017年3月20日前审核辖区内各典当企业年审材料后统一报送我厅。
  
  三、审查重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企业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十)典当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年审提交材料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原件(附件1)。
  
  (二)会计师事务所(附件2)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包含年审记录页)和《营业执照》副本(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所在市商务局审核后退还企业)。
  
  (四)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复印件(2016年有变更事项的提供)。
  
  (五)2016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总结原件(包括典当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经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及建议等)。
  
  (六)全国统一当票使用情况说明原件(注明本年当票使用数、作废数和年底结存数,并列清使用及作废的当票号码)。
  
  (七)近3个月内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的典当企业“电脑咨询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及全部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市商务局留存1份),按顺序附上目录并用A4纸装订成册。另外,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应附到期延续申请)。
  
  五、年审有关规定
  
  各典当企业应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参加年审,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上报或逾期不报的,不予受理。典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一)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二)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三)领取《典当行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达6个月以上的。
  
  (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参加年审的。
  
  (六)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要求
  
  各市商务局(委)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年审中发现典当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立即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依法实施处罚,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我厅。同时,应将本地典当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核查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企业违规情况、整改措施及效果、政策建议等汇总形成本地年度核查报告,于2017年3月20日前报送我厅。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典当行年审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典当行年审报告书.doc
  
  2.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1月18日
  
  (联系人:黎玉婷,电话:0771-22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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