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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对违反典当、收购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5日浏览量:来源:区委编办作者:佚名
职权编码 652201207CF03300
职权名称 项目  对违反典当、收购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子项 0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治安大队、派出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伊州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核实,进行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受案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听取意见;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行政处罚事实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职责
边界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内对承接典当物品不查验、履行登记手续、发现违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设施、器材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作出处罚与否的决定、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开展事后监督工作;
乡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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