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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开展2013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1日浏览量:来源:安徽芜湖商务之窗作者:佚名
  芜商建【2014】2号
 
  
  各县、区商务局,经开区经贸局,各典当企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关于2013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部署,现就我市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典当企业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
  
  5、《典当企业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
  
  6、《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3〕478号)
  
  7、《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皖商明电〔2014〕10号);
  
  8、《芜湖市典当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暂行办法》(芜政办〔2012〕22号)。
  
  二、年审范围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在芜湖市境内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
  
  三、年审内容
  
  (一)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的各类变更情况、法人股东存续情况;
  
  (二)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含:银行开户明细、注册资本到位、融入资金、现金以及会计核算账册建立等情况);
  
  (三)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含:高级管理层成员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四)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规范经营情况(含:2013年度货币资金及分类、业务笔数及明细分类、典当总额及明细分类、典当余额及明细分类、逾期违约典当余额及分类、与股东资金往来、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绝当物品处理、所有者权益、息费收取、费用支出以及上缴税费等情况);
  
  (五)全国统一当票(续当凭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有无虚开当票或不开当票、以合同替代当票的情况;
  
  (六)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遵守《典当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信息统计月度、年度报送情况。
  
  四、提交材料
  
  (一)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年审报告书(加盖典当企业公章);
  
  (二)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每页均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典当企业公章,原件由省商务厅核对后退回);
  
  (四)典当企业及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典当企业公章);
  
  (五)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加盖典当企业公章);
  
  (六)银行开户明细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典当企业公章);
  
  (七)芜湖市典当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自查表(加盖典当企业公章);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附加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
  
  五、年审结论
  
  (一)经审查确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认定为A类企业;
  
  (二)经审查确定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再次申报年审合格的,认定为B类企业。整改期间,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年审结束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申请、主要股东不得参与新设立典当企业或分支机构、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三)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骗取审批);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
  
  3、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无实质性经营,或者开业经营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
  
  4、整改后仍不合格;
  
  5、拒不参加年检或不配合商务部门检查;
  
  6、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审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即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各典当企业或分支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准备年审申报材料,进行自查,于2月10日17:00前报送到市商务局。逾期不再受理,视同自动放弃本次年检。
  
  (二)相关单位初审:2014年2月11日至25日,市商务局将组织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和县区商务局、开发区经贸局共同审查年审申报材料,提出初审结论。市商务局将根据结论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2013年度)》中“市商务局审查意见”栏中,按照《典当企业业监管规定》,对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当金来源情况,法人股东存续、法人股东工商年检、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绝当物品处理情况,当票使用情况,息费收取情况,企业变更情况等8个方面逐条说明初审结果,并明确初审意见。初审过程中,相关部门将联合采取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查验。
  
  (三)省商务厅复查:2014年2月28日前,市商务局将全市典当年审情况以及初审意见形成汇报材料,附各典当企业的年审申报材料送至省商务厅。由省厅复查并出具年审终审意见,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四)对年审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对不符合要求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典当企业或分支机构,省商务厅将撤销其典当经营资格,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同时函告所在地公安局、工商局,收回相关证照,责令退出典当企业业。
  
  七、审计事项
  
  为确保审计结果的专业性和真实性,市商务局指定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徽瑞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华审正大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年度典当企业年度审计工作。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对各典当企业2013年全年财务及经营情况如实提供审计报告,并重点以表格列示年审内容第(四)项相关数据;发现违规违法问题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追溯到以前年份。
  
  八、其它要求
  
  (一)各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要认真做好年审工作,指定专人整理相关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真实、完整,并按照年审工作时序安排及时提交。对不能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将视同没有。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典当企业,将予以降级等处理;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年审材料的典当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年审工作中,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敷衍失职、协助造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告、未能审出存在问题的事务所,除报告作废外,取消其承担指定年审鉴证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三)典当企业审计报告除向市商务局及被审计单位提供外,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单位或个人。
  
  (四)审计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典当企业商定,但不得高于国家相关收费规定或市场现行收费标准。
  
  联系人:丁南燕,电话:05533833623。
  
  附件:1.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2.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联系方式.doc
  
  特此通知。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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