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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浏览量:来源: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者:佚名

各区金融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市典当同业协会,各典当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2020〕38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准入管理


(一)加强证照衔接。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新设或变更,申请人需先向所属区市场监管部门申(换)领营业执照,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属区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所属区金融局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市金融局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市金融局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中,批准设立决定作出前应进行现场核实,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并颁发或换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新设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前不得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行,市、区金融局应劝导其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审慎稳妥准入。典当行新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各区金融局要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关口前移的原则,深入现场对拟新设典当行进行事前审核,审慎稳妥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准入标准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要坚决禁止准入,对新增股东审核标准要等同新设典当行标准。对新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重点监督其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


(三)严格股东及人员审核。典当行法人股东应当信用良好、具备货币出资能力及相匹配的纳税记录;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二、规范经营行为


(四)依法合规经营。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当票使用、当物管理、绝当物品处理合法合规,典当流程完整、规范,各项收费符合有关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国家禁止收当的财物,不得在当期内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应当规范管理债务催收行为,保护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隐私,严禁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严禁以威胁恐吓、扣留拘禁等方式进行暴力讨债或对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坚决抵制“套路贷”、“砍头息”、“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回归典当本源。典当行应当回归典当业务本源,不断扩大民品典当业务范畴,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高民品鉴定评估能力,提高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


(六)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典当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重大决议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审慎经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


(七)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典当行应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应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权限和分工,明确典当业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应制定完整的公司规章制度并严格加以实施;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八)规范开展业务。典当行应以典当业务为核心主业,严禁资金和业务体外循环,严禁使用公司账户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严禁账外设账和收支不入账;严格核验当户身份及当物来源,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当物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不得接受股东以持有的本典当行股份进行质押典当,典当行股东不得以典当行名义开展典当业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九)加强当票合规管理。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必须开具当票。当票应明确填写当物详细信息,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违规不开具当票或以合同代替当票。典当行要加强当票和当物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有当票无质(抵)押物。典当行应加强当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


(十)合理确定息费。典当行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行应根据提供的实际服务合理收取综合费用,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


(十一)依法处置绝当。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及时处理绝当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当继续向当户追偿。


(十二)严守行为底线。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发放信用贷款;对外投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三)及时上报重大事项。典当行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实时报告市、区金融局:被行政处罚、公示经营异常信息、法律诉讼;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重大负面舆情;股份或主要资产被质押、查封、冻结、扣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或其主要法人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其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或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典当行相关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处置风险。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十四)持续开展非现场监管。市、区金融局对典当行经营运作和风险情况要加强非现场监管,持续实施动态监测。非现场监管主要流程包括非现场监测、分析研判、问题核实,根据问题核实情况针对性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启动现场检查或采取其他处置措施。非现场监测分为日监测和月监测,日监测主要对监管对象的运营动作和风险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测预警,监测内容包括新增业务、合规指标、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外部舆情等;月监测主要对监管对象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监测内容包括重点财务数据、数据报送及时性、关联舆情信息等。


(十五)重点开展现场核查或检查。市、区金融局结合日常非现场监管、信访投诉、风险排查等情况,有针对性的选取重点典当行,会同市、区公安机关对其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核查或检查。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和核查、检查通知书。典当行应当积极配合市、区金融局进行核查或检查,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六)加强治安检查。市、区公安机关要适时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典当行的治安检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各项治安防控措施,每半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培训,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防,提高从业人员违法辨识能力。


四、实施分类监管


(十七)开展典当行年审。市金融局负责组织开展典当行年审工作,根据历年年审、监管评级及日常监管情况,按照每年选取三分之一企业数量标准科学确定年审典当行名单。各区金融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重点对典当行年审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书式审核,可针对性通过补充材料、监管问询、现场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情况,出具年审初审结果。市金融局对各区金融局年审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最终结果。典当同业协会协助做好年审相关工作。


(十八)开展监管评级。市金融局负责组织每年的典当行的监管评级工作,参加范围为全部典当行。各区金融局负责具体落实,对照评级指标,通过现场、非现场监管等多种方式,对典当行进行全面审核,出具评级初评结果。市金融局对评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最终结果。典当同业协会协助做好评级相关工作。市金融局结合监管工作实际,适时对典当行监管评级指标进行修订。


市、区金融局结合每年的典当行年审和监管评级结果,依据典当行的经营规模、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信用状况、风险状况等,对典当行实施分类监管,鼓励支持优良典当行创新业务,对风险较大的典当行给予重点关注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五、整顿行业秩序


(十九)明确“失联”“空壳”企业认定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认定为“失联”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认定为“空壳”企业:近6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严格实施监管处罚措施。各区金融局对“失联”“空壳”典当行以及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典当行,可以采取监管约谈、风险提示、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市金融局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对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典当行可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典当行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市、区金融局要重点对典当行从事或参与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抽逃出资或挪用资金;账外经营或体外循环;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或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出租、出借、倒卖许可证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十一)部门联动打击违法犯罪。市、区金融局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典当行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通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力度。对典当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市、区金融局应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打击。市、区公安机关对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典当行涉黑涉恶和“套路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打击。


六、其他事项


(二十二)加强权力下放督导。滨海新区金融局承接典当行下放权力事项,要依法合规开展典当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年审、评级等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控风险,每季度向市金融局报告典当监管工作情况。市金融局加强对滨海新区金融局典当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帮助,促进不断提高典当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市典当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大典当行业宣传和普及力度,配合市、区金融局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工作要求,监督指导各典当行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以及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组织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努力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


(二十四)切实落实通知要求。各区金融局、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风险底线意识,及时评估辖区典当行风险状况,严格依法合规开展监管,促进典当行不断规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经营行为,不断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努力营造良好行业环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天津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则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2019年10月印发的《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典当行经营行为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3号)同时废止。


来源: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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