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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6日浏览量:来源: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作者:佚名

各市、州、县金融工作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优化全省典当行审批行为,促进全省典当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全省典当行准入、变更及退出机制,规范优化申报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类金融机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金发﹝2019﹞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办理全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退出等手续。


       第三条 为便于申请人办理典当行营业执照设立及变更手续,申请人在办理典当行营业执照设立、变更手续前,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申请事前备案(见附件1、2),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依据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备案意见。同意备案的,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书》(见附件3)后,申请人方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同意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意见书》(见附件4),并书面说明理由。

       典当行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向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行,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劝导其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省信用办《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信用办〔2018〕34 号)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融资担保行业和典当行业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金发〔2019〕37 号)要求,申请人在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时,应按照《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要求进行承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第一大股东、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


    第五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实缴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得为控股股东;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第七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典当行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典当行设立申请表(见附件6)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和出资承诺书;

    (三)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见附件7);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进账单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复印件,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五)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人员简历表》(见附件8,内含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六)股东的相关材料。法人股东作为出资人,需提交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自然人股东作为出资人,需提交《人员简历表》(见附件8,内含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八)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


    第八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有符合规定注册资本;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该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九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9)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及验资报告;

    (五)《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员简历表》(见附件8,内含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

    (八)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九)《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


    第十条 典当行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典当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0);

    (二)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提交原《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


    第十一条 典当行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的材料:

    (一)湖北省典当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0);

    (二)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原件);

    (三)经营场所土地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分支机构不提供);

    (五)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提交原《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二条 典当行变更股东,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典当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0);

    (二)典当行原股东会决议原件(全体原股东签字盖章);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分支机构不提供);

    (四)股权转让协议(新老股东签字盖章)和新进入股东的资质证明材料(参照设立典当行申请材料中股东的相关材料);

    (五)股东重组后的验资报告(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涉及国有股转让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职责权限的部门或企业出具的关于国有资本同意转让的审批文件;

    (七)《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

    股东变更中,如有新增股东,须符合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典当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0);

    (二)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三)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简历表》(见附件8,内含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提交原《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


    第十四条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典当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0);

    (二)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三)出资比例有变化的法人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审计报告原件、出资能力证明原件以及出资承诺书(见附件11);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

    (六)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增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提交原《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注册资金增资变更中,如股东发生变化,还须符合股东变更条件的要求,并提供股东变更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典当行减少注册资金,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典当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0);

    (二)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原件);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提供符合法定期限(45日)的减资报纸公告;

    (五)提供距申报日期不超过一个季度的专项审计报告(要求:减资后不得存在违反《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放款比例的在当业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当年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有分支机构的典当行,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开设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额度的相关要求);

    (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提交原《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对因减少资本而形成的违反《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放款比例的在当业务,典当行应先行做赎当或绝当处理后,再申报减资。


    第十六条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工作流程:

    (一)县级初审。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予以初审,并在相关申请表格中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出具《关于典当行设立(变更、解散)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见附件12),书面予以说明。初审同意的,报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审批。

    (二)市州审批。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对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提交的相关申请表格中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作出书面说明。审批通过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省级备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出具的意见及申报材料予以备案,在相关申请表格中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意见,不同意的要书面说明情况,并反馈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

    (四)信息录入。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对同意备案的典当行下发批复文件,抄送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对于新设立的典当行,要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对于变更登记事项的典当行,要通知企业登录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完成变更申请手续。

    (五)核对发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凭相关申请表格核对系统信息,核对无误后,打印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申请解散的典当行,应向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提交解散典当行的请示报告。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审核同意后,下发同意该企业进入解散程序的批复(见附件13)。接批复后,该典当行进入解散程序,应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解散确认:

    (一)湖北省典当行解散申请表(见附件14);

    (二)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般应包含:持有符合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表决权股东均同意解散本公司;所有资产的清算分配;所有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的后续处理);

    (三)该典当行进入解散程序的批复;

    (四)资产清算报告;

    (五)《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典当通系统密钥、未使用完的当票、续当票凭证。


    第十八条 典当行解散确认的工作流程:

    (一)县级初审。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典当行解散确认相关材料予以初审,并在《湖北省典当行解散申请表》中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审批。

    (二)市州审批。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对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在《湖北省典当行解散申请表》中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符合解散条件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三)省级备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出具的意见及申报材料予以备案,在《湖北省典当行解散申请表》中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意见,并反馈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为省局同意备案的典当行下发批复文件,并抄送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抄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完成该典当行的销户工作。

    (四)函告公告。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将解散的典当行名单函告同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要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涉及其他相关既有政策的,以本指引为准。各地在实施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原文及附件请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dfjrjgj.hubei.gov.cn/fbjd/hbjr/)查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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