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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融监管局: 关于加强全省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2日浏览量:来源:江苏省金融监管局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省典当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以及全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一)从严控制市场准入。各级监管部门应准确把握行业特征和定位,审慎稳妥做好典当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结合各地经济总量、市场需求、行业饱和度和监管能力等因素,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稳妥有序”的要求,做好初审推荐工作。对照设立条件、材料清单,强化实质性审查,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加强股东背景穿透审核,严格审核出资人资金来源合法性,严格审核新进入行业的法人股东及增资法人股东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防范不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以及违法违规渠道资金进入行业。持续跟踪当年新设典当企业经营情况,组织年审前应当每季度对其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二)细化调整审批标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全省典当企业行政许可工作指引,将设立工作及日常变更事项制度化、标准化。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条件,支持社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财务状态稳健、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市场主体设立典当企业、开展典当业务,引导行业回归民品典当本源。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因地制宜实施一站式受理,提高审批服务质量。

  (三)严格审核重大变更。鼓励典当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进一步做大做强,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审核股权变更等重大变更事项,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 从严审查单次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或控股股东变更,且同时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的变更事项。年审不通过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整改完成或给予相应处置措施前,暂停办理变更事项(与整改内容相关的变更事项除外)。审批事项信息应及时推送至所在地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四)强化许可证件管理。典当企业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经营许可有效期为6年,自贸区内典当企业经营许可有效期为10年,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时间为初次发证或到期换证时间。典当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前向所在地监管部门书面申请换证。符合国家关于典当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换发新证并收回原证。遗失许可证的另提交遗失登报复印件等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换证及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终止其典当经营许可。年审期间到期的,可在年审中一并提出申请,年审通过后,换发新许可证书。

  二、督促规范经营行为

  (五)严禁出让经营资质。典当企业股东不得以典当企业名义开展典当业务,典当企业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将当票转让给其他典当企业、无典当经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严禁典当企业以加盟、合作设立分公司等形式引入无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开展典当业务。

  (六)加强运营资金管理。典当企业严禁账外收取息费、账外经营以及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允许典当企业购买一定比例(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国债、大额定存、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可不视为对外投资。典当企业不得接受股东以持有的本典当企业股份进行质押典当,防止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

  (七)规范各项典当业务。典当企业不得开展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发放信用贷款、动产抵押等监管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得预扣当金利息。按规定改进当物管理,认真查验当户身份和当物,如实记录当物和当户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杜绝收当赃物或来源不明的物品。应当以符合规定的方式处置绝当物。

  (八)完善当票领取流程。典当企业开展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当票、续当凭证。当票、续当凭证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印制、统一结算,并委托省典当行业协会实施发放管理工作(具体方案由协会制定)。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当票或续当凭证使用量(以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已到达存量当票80%时,可申领新的当票和续当凭证,申领量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业务使用的当票、续当凭证量,分支机构当票或续当凭证由其上级法人机构统一申领。

  (九)及时报送经营信息。典当企业及时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经营情况,并保证各项数据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时上传开具当票和续当凭证信息,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报上月经营情况月报表和会计月报表。申请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应同步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申请。典当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经营地址等信息视作企业指定的联系方式,各典当企业应准确填报并及时更新。

  (十)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典当企业应找准发展定位,立足小额、短期、快捷、灵活的特点,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水平,面向小微企业及居民个人提供应急性、补充性的融资需求。合理确定息费,鼓励典当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当品质量和变现情况、当户资质、当期长短等因素,适当降低典当综合费率,探索与实际当期相关的分段计费方式。

  三、优化调整监管方式

  (十一)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在典当审批及监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合规经营承诺书,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以及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银保监会通知中禁止情形的承诺书等。各级监管部门要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对典当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发布合格机构名录,通报监管评级、合规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强化当票使用管理。2020年8月1日起,全省典当企业统一使用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制的当票,原省商务厅印制的当票不再使用。省典当行业协会要核对申领企业在全国典当监管系统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与典当业务笔数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及时报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属地监管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十三)优化调整年审工作。每年选取不少于1/3的典当行参加年审,采用监管部门指定、企业自愿申请等方式确定当年参加年审名单,确保3年内全覆盖。鼓励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自行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集中现场审计,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于监管部门委派审计机构的地区,当年年审可覆盖辖区所有企业。有效发挥各地行业协会在年审等监管工作中的作用。

  (十四)推动实施分类监管。将年度审计与监管评级工作相结合,年审(评级)结果通过类型由A、B两类调整为A、B、C三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立健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不同的违规情形、违规程度进行量化评分,并充分考量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微企业等社会贡献情况,进一步提升年审结果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全面性及实效性。根据企业评级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和发展支持措施,实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

  四、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十五)完善监管工作机制。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按权限做好本地区典当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对辖区内每家典当行每半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可根据典当行经营情况、年审或评级结果等适当增减现场检查频次)。加强企业信息报送、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辖内典当企业重大突发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监管工作制度,配置符合数量及能力要求的专职监管员,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

  (十六)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加强典当企业运营资金的监测,重点排查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是否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要密切监测企业放贷行为,重点排查是否开展“信用贷”“首付贷”业务,是否存在提前预收利息、超规定费率放贷、违规催收等行为。对各项违规行为,可视情节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以及暂停审批设立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等监管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措施。严重违法违规、涉黑涉恶以及涉及“套路贷”的坚决予以停业整顿或者市场退出,并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十七)有序推动市场退出。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意愿,对于无力持续经营或有退出意愿的企业,指导帮助企业做好退出申请工作,推动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完成市场退出。认真对照银保监会规定的认定标准,深入排查“失联”“空壳”企业名单,收集相关检查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并综合研判企业经营情况,符合退出条件的按程序上报处置意见。对于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但在30日内未申领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企业,劝导其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类名录或按规定予以吊销。

  (十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级监管部门可搭建合作平台,向当地商业银行推荐监管评级达到A级的优质典当企业,帮助其获得融资支持。加强与当地法院联系,及时提供具备经营资格、合法合规经营的典当企业名单(含已正常退出市场的典当企业),依法保障符合行业管理规定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典当行业协会要在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以及保障公平竞争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共同推动全省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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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