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率吸收存款 典当行经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2日浏览量:来源:滨海时报作者:佚名
分享到:
案件情况
无论你有何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管你能编造多么美丽的借口,只要触犯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俗语说得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蔡某某在泉州市某典当行担任经理期间,为了发展业务,于1995年7月至1996年4月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19万元。他还利用担任经理职务的便利,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0‰、15‰等不同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3万元,收款后不入账,又以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3.5‰、18‰的月利率,放贷给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蔡某某从中将利息差额占为己有。
作案手段
1996年12月,蔡某某被司法机关逮捕,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某典当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蔡某某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典当行是不具备向社会吸收存款资格的法人单位,某典当行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219万元,蔡某某在担任该典当行经理期间,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共计292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相关规定,判处泉州市某典当行罚金3万元;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案件警示
典当行又称“当铺”,在我国已有超过1500年的历史,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机构。典当行以物换钱的融资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个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如果你有需要,可以将自己的物品如黄金首饰甚至汽车等质押给典当行获取资金,在约定到期日再将其赎回,以解决临时资金需求。但如果有人推荐你到典当行存款,获取比银行高的利息,那你千万不要参与,因为典当行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本案中,蔡某某在担任泉州市某典当行经理期间,擅自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因此,一定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同时,还须严厉打击从事非法集资各种载体,主要审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批准。最后,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群众理性投资,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当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对于治理非法集资,相关部门在分别承担哪些职责上没有明确的说法和规定,需要做好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
无论你有何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管你能编造多么美丽的借口,只要触犯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俗语说得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蔡某某在泉州市某典当行担任经理期间,为了发展业务,于1995年7月至1996年4月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19万元。他还利用担任经理职务的便利,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0‰、15‰等不同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3万元,收款后不入账,又以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3.5‰、18‰的月利率,放贷给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蔡某某从中将利息差额占为己有。
作案手段
1996年12月,蔡某某被司法机关逮捕,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某典当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蔡某某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典当行是不具备向社会吸收存款资格的法人单位,某典当行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219万元,蔡某某在担任该典当行经理期间,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共计292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相关规定,判处泉州市某典当行罚金3万元;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案件警示
典当行又称“当铺”,在我国已有超过1500年的历史,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机构。典当行以物换钱的融资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个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如果你有需要,可以将自己的物品如黄金首饰甚至汽车等质押给典当行获取资金,在约定到期日再将其赎回,以解决临时资金需求。但如果有人推荐你到典当行存款,获取比银行高的利息,那你千万不要参与,因为典当行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本案中,蔡某某在担任泉州市某典当行经理期间,擅自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因此,一定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同时,还须严厉打击从事非法集资各种载体,主要审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批准。最后,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群众理性投资,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当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对于治理非法集资,相关部门在分别承担哪些职责上没有明确的说法和规定,需要做好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