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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再卖 典当行没错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3日浏览量:来源:法制晚报作者:王巍

  “赃物”再卖典当行没错

  法院终审认为金条虽是犯罪所得但有别于盗抢物品且军官证真假典当行无法核实故驳回起诉

  本报讯(记者王巍)被假海军军官梁义军骗走9根100克的金条后,受害人郎先生和蔡先生追查到金条被卖进了典当行,但当他们要求典当行退赃时,却被告知金条已再度被转卖,于是两人将典当行告上法院。

  今天上午一中院通报,因认定典当行没有过错,终审判决驳回了两位事主的起诉。2009年3月至7月间,43岁的梁义军冒充海军军官,从郎先生和蔡先生手上骗取了9根金条等总计48万元的财物。

  据悉,2009年6月到7月,梁义军以军官证和妻子的身份证两次典当了“四大发明”金条4根和“五牛图”金条5根,总计17.6万元。9月11日,梁义军被捕,2012年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由于该判决已生效,根据典当行的说法,梁义军的金条到期后并未办理续当也未赎回,故金条作为绝当品在案发后被转卖。

  2012年,郎先生和蔡先生以北京市阜昌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阜昌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兴分公司未查验当物来源等就收取了梁义军诈骗取得的9根金条,要求典当行退“赃”。

  典当行辩称,公司在典当过程中均履行了相关手续,并有理由相信金条是梁义军的,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阜昌典当行分公司属善意取得当物,不具返还义务,故驳回了两名事主的起诉。郎先生、蔡先生后上诉。

  终审判决

  金条虽是犯罪所得但有别于盗抢物品

  一中院审理认为,梁义军骗取金条后,向阜昌典当行分公司典当,按规定审查了相应证件,并向公安机关上传了信息,在未有不良信息反馈的情况下签署了当票。上述当物虽属于梁义军犯罪所得,但有别于盗抢物品。

  阜昌典当行分公司在典当过程中依规定审查了梁义军的身份证件并进行了登记。虽后证明为假,但因军人证件的核实并未纳入社会管理体系,故阜昌典当行分公司只要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即可免责。

  同时,金条属于动产中之非记名物品,其持有人是否属于合法占有,不属于阜昌典当行分公司的审查范畴。梁义军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取得财物时,是否存有诈骗的意图,亦不属于阜昌典当行分公司的审查范畴。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释案

  目前军官证真假不在典当行核实范围内

  本案中,判断阜昌典当行分公司是否有过错的依据为,典当行在收取当物时是否明知上述当物为非法所得及其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现郎、蔡两人未能提出证据证明阜昌典当行分公司在收取当物时,明知该当物为犯罪所得,且阜昌典当行分公司已向当户梁义军支付了相应的对价。阜昌典当行分公司在知晓上述当物为诈骗所得时,已为典当行为发生之后。

  故阜昌典当行分公司取得该当物所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行业规定。

  主审案件的法官表示,该案比较特殊,涉及刑事和民事交叉,所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对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本案中典当行具有核验典当人身份的义务,但我国目前未将军官身份纳入征信系统,无法通过公安部联网系统查询,因此无法核实,导致梁义军出示假军官证典当成功,酿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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