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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典当行业综合费率成为重要议题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5日浏览量:来源: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作者:佚名
  全国30余个省市协会联署并盖章的《关于典当行业综合费应依约依规得到充分保护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递送给最高人民法院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很重视,并进行了专题研究。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并向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其中关于典当问题,吸收了建议的有关内容,并在纪要的第55、56项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55、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应认定无效。
  
  56、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应认定典当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评论
  
  上述两项规定,体现了司法应该尊重典当管理办法、尊重行业监管政策的精神,体现了司法应该依法保护典当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的原则。上述两项规定并非最终定论,还需要经过一个征求意见阶段,尤其是各省市高院的意见,然后经过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最终成为可以参照执行的司法意见。
  
  围绕着上述两项规定,目前仍然还有许多不同的意见,比较典型的意见是应该比照民间借贷利率的范围规范典当行业的综合费率。
  
  依法依规依约保护典当行业的综合费率,是典当行业天然的权利,是典当行业起码的生存规则,是沿袭数千年的商事习惯,是全世界各国典当行业都普遍适用的商业文明。
  
  为此目的,为了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发展,保护行业的正当利益,全国各省市典当协会,应该联合起来,进一步通过向所属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业建议、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主管部门发表监管意见等方式,来加强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对于典当行业的理解和认知,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正确的司法建议。我们注意到,一些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倡导着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也就是24%来保护典当行业的综合费用,这样,对于整个行业会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我们建议,司法应该维护行业利益,尊重部门规章,尊重行业的商事习惯,尊重行业的商业文明,尊重行业的交易规则。
  
  为了维护典当行业的生存法则,兰台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呐喊——为了天经地义的权利。希望经过全行业的齐声呼吁,经过监管部门的支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慎讨论,上述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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