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行业资讯 >> 典当新闻 >> 浏览文章

抵押权未登记 无权优先受偿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2日浏览量:来源:新浪新闻中心作者:佚名
  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以抵押合同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企业借贷纠纷,判决驳回了国泰公司要求对王某名下房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国泰公司与王某夫妇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王某夫妇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为仇某向国泰公司的1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因仇某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国泰公司起诉要求仇某归还借款本息,并对王某夫妇名下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建筑物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国泰公司与王某夫妇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未能依法设立,其要求就抵押房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支持,只能依据抵押合同另行向王某夫妇主张合同权利。
  
  【法官点评】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否则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湖南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举办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培训